去年消費投訴中房屋類問題多 房地產投訴合同糾紛占半

去年的消費投訴中房屋類投訴問題多,圖為消費者在進行新房維權。鄧葉娟/攝
2010年房屋銷售類投訴位居單項投訴量第二
-新快報記者 鄧葉娟 張櫟櫟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在商品經濟時代,人人都是消費者,侵權其實離我們并不遙遠。就房地產而言,2010年,中山市消費者協會共接收到房屋銷售類投訴140宗,其中房屋的質量問題成投訴熱點;房屋裝修與物業管理類投訴39宗,主要針對裝修質量差、停車難、物業管理不到位、小區自來水設施維護等問題。
記者日前從中山消費者協會獲悉,去年的消費投訴中房屋類投訴問題多。2010年,房屋銷售類投訴140宗,居單項投訴量第二位。投訴問題主要是宣傳資料過分夸大、退訂難,開發商承諾的小區規劃、配套設施未兌現或者擅自更改小區規劃以及逾期交房、房屋的使用面積縮小、使用率降低等。其中,合同糾紛占房屋類投訴51.43%。此外,房屋的質量問題也是投訴熱點,占房屋類投訴30.71%。
案例一
銀行按揭辦不成 消費者獲全額退定
2010年2月5日,盧小姐在石岐區某房地產公司認購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納定金2萬元,認購協議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只需交納兩成首期款,其余八成樓款辦理銀行按揭。盧小姐在約定期限內到售樓部交首期款并準備簽購房合同時,卻被告知銀行政策有所改變,消費者必須交納三成首期。盧小姐當即表示由于經濟原因無力承擔三成首期,認為發展商單方面提高首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要求退還定金。盧小姐的要求被開發商拒絕,于是她向中山市消委會石岐分會投訴。經了解,此投訴確系由銀行有關貸款方面政策改變而引起的,屬于認購協議中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且盧小姐已經按協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發展商理應將定金全額返還消費者。在消委會工作人員的調解下,發展商最終將2萬元定金返還給消費者盧小姐。
點評: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銀行貸款政策的變化可視為不可抗力或情勢突變,均屬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所以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案例二
房屋使用年限少12年 開發商理虧退定金
2010年3月30日,謝小姐在南朗鎮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購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納了2萬元定金。4月8日交付首期時,謝小姐發現合同上商品房的實際使用年限為58年,無端少了12年。謝小姐認為開發商存在欺騙行為,要求退回預交的購房款,但遭到拒絕,于是投訴到中山市消委會南朗分會。
接訴后,消委會工作人員與該公司的負責人取得聯系,轉述消費者的意見及要求,并積極引導開發商落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經協商,最后開發商同意退回謝小姐2萬元的定金。
點評:房地產使用年限屬于房地產交易中的重要條款,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披露、說明該項真實信息,讓消費者行使自主選擇權。當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且所涉事項與交易利益存在重大相關時,消費者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原已建立的預備合同。本案屬于雙方同意解除預備合同。
案例三
收樓期間窗玻璃爆裂 開發商擔責免費更換
消費者余小姐2010年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于東區五桂山的一套商品房,7月份收樓期間發現屋內窗門玻璃無故爆裂,物業管理公司在未經余小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玻璃拆走,余小姐認為房屋在收樓中一直沒人入住,窗門玻璃無故爆裂應屬質量問題,要開發商賠償相關損失。發展商認為與業主簽訂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內明確約定門窗保修期一年,“門窗裂縫、五金件損壞,發展商將無償進行維修”,內容未包括玻璃損壞,對業主要求保修不同意。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中山市消委會五桂山分會認為門窗屬發展商選購安裝,玻璃在非人為損壞前提下無故爆裂屬質量問題,發展商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發展商同意為余小姐更換玻璃。
案例四
樓未收就要交物業費 律師表示業主可拒交
消費者羅先生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于沙溪的一套商品房,去年10月被通知收樓時,他發現房屋存在許多問題。例如陽臺地磚鋪的比下水道低,洗手盆邊墻面有裂縫,次臥“T”角線沒有固定等,他找到物業公司協商,對方答應維修,并在承諾時間內將羅先生陽臺地板敲翻重新整裝,但羅先生反映的其他一些問題遲遲未見解決。隨著時間的推移,羅先生又陸續發現房屋存在一些新的問題,如廚房生活陽臺水龍頭下水小等問題。截至今年3月上旬,物業那邊仍然沒有兌現維修房子。令羅先生最不平的事情,除物業那邊維修拖沓外,最關鍵的問題是業主被要求交物業管理費。羅先生認為自己至今沒有入住,沒有拿到房間鑰匙,憑什么交物業管理費?而且不是他不收房,是房子存在問題,責任不在他。
點評:就此案件,記者采訪了廣東卓正律師事務所王振律師,他分析說物業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交樓和收樓,這是開發商和業主的各自義務,合同中有約定的。如果房屋沒有達到交樓條件,開發商讓業主收樓,業主可以拒絕的,可以不交物業費。對于物業維修拖沓問題,建議雙方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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