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報告立法篇:維權又添新利器(上)






法律、法規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令人欣喜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這些年來一直在不斷地完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大網越織越密。2010年,一些與消費維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頒布、修訂或施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增添了新的力量。
《社會保險法》
●主要內容:
2010年10月28日,社會各界期盼已久的《社會保險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會保險法》共十二章、九十八條,從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明確養老保險可以進行轉移接續,到要求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加強對百姓“保命錢”的監管等內容,關系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維權亮點: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重點對社會保險的原則、各險種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各項社會保險的繳納領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法》的出臺,為我國社保制度的進一步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實現了社保制度由實驗性階段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轉變。《社會保險法》是一部事關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和調節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極為重要的法律。在此之前,盡管各種社會保險制度已在我國實施多年,卻沒有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范。《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對于健全和完善我國社會領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賠償法》
●主要內容:
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國家賠償法》最大的特點是,解決了公民獲賠難問題,全力保障公民索賠權。
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才能納入國家賠償范圍。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刪去了“違法行使職權才的前提,改為“有該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進一步完善了國家賠償的范圍。
原《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中涉及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規定,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 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還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了完善,規定國家賠償的費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且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 起 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 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
●維權亮點:
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降低了賠償門檻、暢通了申請渠道、細化了賠償范圍、完善了賠償程序、明確了費用支付,充分 體 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和“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執政理念,對于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具有重要意義。
《人民調解法》
●主要內容:
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民調解法》,并于今年1月1日施行。《人民調解法》共六章、三十五條。《人民調解法》在全面總結新中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從制度創新、制度規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和原則,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和人民調解員選任,人民調解的程序、效力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使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實現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人民調解法》規范了村民、居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任期制度。同時,為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一些特定區域,如依托集貿市場、旅游區、開發區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和基層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消費者協會等群眾團體、行業組織設立的新型人民調解組織保留了制度空間。
基于人民調解的性質和特征,《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凸顯了人民調解不拘形式、靈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點和優勢,要求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采用多種方式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避免人民調解程序司法化的傾向。
《人民調解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及司法確認制度。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同時,《人民調解法》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即對經人民調解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法院確認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維權亮點: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和深厚中華民族傳統內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方式,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人民調解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人民調解制度的法律,既繼承了優良傳統,又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實踐成果,對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化解消費糾紛以及其他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工傷保險條例》
●主要內容:
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條例》在調整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提高工傷待遇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新《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新《條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明確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新《條例》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
相關專題:315尋找誠信的力量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傷多人被擊斃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頻道推薦
商訊
48小時點擊排行
-
2052232
1杭州某樓盤一夜每平大降數千元 老業主 -
992987
2杭州某樓盤一夜每平大降數千元 老業主 -
809366
3期《中國經營報》[ -
404290
4外媒關注劉漢涉黑案:由中共高層下令展 -
287058
5山東青島住戶不滿強拆掛橫幅抗議 -
284796
6實拍“史上最爽職業”的一天(圖) -
175136
7媒體稱冀文林將石油等系統串成網 最后 -
156453
8養老保險制度如何“更加公平可持續”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鳳凰網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