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報告人物篇:勇于維權好榜樣(下)



鄭衛寧——高價索賠捍衛平等權利
●回放:今年1月19日,鄭衛寧起訴深圳航空公司拒載一事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其中索賠122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成為焦點。
鄭衛寧是鄭衛寧慈善基金會理事長,身為殘疾人的他解決了眾多殘疾人的就業問題,曾獲得眾多榮譽頭銜。去年12月,身有殘疾的鄭衛寧在義工的陪同下來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準備乘坐深航某次航班,深航以鄭衛寧身體不便為由拒絕其乘坐。鄭衛寧認為,他經常搭乘飛機出行,此前沒有因為身體不便而被航空公司拒載的經歷。殘疾人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應平等對待,不應受歧視。“公交、地鐵現在都有對殘疾人免票的規定,深圳市的出租車針對殘疾人的服務也很周到。最后的、最大的、最難突破的,阻礙無障礙通行實施的堡壘就是少數航空公司,這些堡壘也是歧視的堡壘、讓殘疾人喪失尊嚴的堡壘。”鄭衛寧表示,一旦其要求的精神撫慰金得到支持,將全部捐給殘疾人事業。
對拒載行為,深航解釋稱,當時飛機上已有一位殘疾人,按有關規定一次只能載兩位殘疾人,因此不能再為鄭衛寧提供服務;且殘疾人應在購票時或飛機起飛前一定時間內向航空公司說明身體情況,以便安排提供服務,而此前鄭衛寧并未遵守該條規定。
對鄭衛寧高價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有關專家表示,盡管深航拒載殘疾人無法可依,但類似情況一般是要求賠禮道歉及象征性賠償損失,同時,損失只能按照直接損失而不能按照間接損失進行計算。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是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法學專家認為,此前國內的反歧視訴訟在交通方面集中在公交、地鐵領域,此次訴訟首次進入航空領域,不管結果如何,都具有里程碑意義。
●點評:尊重并保護殘疾人的權益,是每一個企業都應該做的。殘疾人與健全人是平等的,不應該受到拒載的不公待遇。公共交通工具,顧明思義便是為所有公眾服務,只要是公民均可乘坐。鄭衛寧提出高價撫慰金的索賠行為是行使自己的權益,捍衛所有的殘疾人的尊嚴。對于這些社會成員,社會理應給予他們更多關愛和呵護。同時,鄭衛寧的遭遇也應讓商家反省。鑒于殘疾人出行時有諸多不便,商家應及時完善自身服務,為保障殘疾人權益多做益事。
金娜——引發手機國際漫游數據費之爭
●回放:2010年12月9日,針對消費者金娜反映的“天價微博”事件,工業和信息化部表態已經開始重視,并正在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如何使消費者更準確、及時知曉和感受到移動數據流量和價格的變化等相關文件,來引導和規范通信企業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和通信量的提醒服務。
金娜從事電影藝術行業,2010年12月3日,她在俄羅斯旅行期間用手機在網絡上發布了3條微博信息,結果被運營商中國聯通扣除信息費3900元。因被莫名其妙扣費,金娜將自己的遭遇在微博上發布,引起網民關注并進行大規模轉發,并被稱為“天價微博”事件。金娜使用的手機是辦理中國聯通話費業務獲贈的手機。金娜說,她在俄羅斯候機時發了3條微博,其中兩條上傳了圖片,沒想到此后手機便欠費停機。根據中國聯通提供的話費詳單,金娜的海外數據漫游量為39.5MB,按照俄羅斯國際漫游數據業務資費標準0.1元/KB,共產生3948元國際漫游數據費。中國聯通方面表示,國際漫游資費是兩個國家和地區間的運營商協議確定的,大部分都高于國內資費,建議消費者在出境前了解資費情況,閱讀中國聯通發送的資費提醒短信;對于3G手機,還要更改終端設置,避免后臺推送產生大量資費。對此,金娜認為中國聯通在用戶使用相關服務時未做到事前告知、事中提醒。“天價微博”事件發生4天后,中國聯通與金娜和解。中國聯通接受了金娜的建議,擬降低消費門檻,并研究流量異常提醒機制。金娜說:“單一的用戶作為一個個體,力量是十分薄弱的。但是通過微博,單一的弱勢用戶可以形成一種力量,促進大公司作出改變。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作為一些專業性較強而又與用戶權益息息相關的行業規定,商家更應及時、準確地向消費者進行告知。如果沒有金娜的經歷,廣大手機用戶至今仍未對境外漫游費收費標準有詳實的了解。通過金娜與眾多網民的努力,又一次讓強大的商家作出讓步,其行為值得我們借鑒。
楊國梁——拿回扣等于出賣靈魂
●回放:2010年,山東省滕州市中醫院醫生楊國梁事件讓“回扣”一詞頻繁見諸報端。自從事醫生職業以來,楊國梁多次因拒開回扣藥和單位同事發生沖突,同時還舉報醫院回扣成風,不僅遭到了同事的孤立,還被領導指責為不團結,被懷疑有人格障礙。
楊國梁對媒體說,他所在的醫院制定了一項考核機制,考核的是某些藥品的使用量,而不是患者的治愈率。提高了這些藥品的使用量,醫生就有獎金,就能當先進。
對于拒絕吃回扣的現象,楊國梁自始至終都很堅定。楊國梁說:“我的原則一直都是‘錢我不要’。因為病人來,是把命交給你的。大夫要了錢,對病人不好交代。拿回扣就像出賣靈魂一樣,我做不到。
●點評:考核一名醫生是否稱職,應以醫術是否高明、醫德是否高尚為標準。可在一些醫院,考核的標準蛻變為是否多開了某種藥,是否多創了收。藥品回扣是個老問題,患者及其家屬備受其害,如何根除這一社會毒瘤,恐怕還需做很多工作。楊國梁的所作所為告訴我們,面對一些行業內潛規則和社會毒瘤,一己之力雖不能與之抗衡,但潔身自好,不向邪惡低頭,是最起碼的底線。
楊軍——質疑高速公路按最遠端收費合理性
●回放:2010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司機楊軍丟失高速公路收費卡,被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首發公司)按最遠端計費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首發公司返還車主楊軍90元通行費”的判決,駁回了楊軍的訴訟請求。
2009年11月,楊軍駕車從沙河收費站進京站駛入八達嶺高速公路,在從上清收費站駛出時,因高速公路收費卡丟失,首發公司收費人員要求其按最遠端距離繳納通行費,共計95元。楊軍表示,按行駛里程首發公司只應當收取車輛通行費5元,考慮到有車輛等待通行,他被迫繳納車輛通行費95元。楊軍認為,他與首發公司之間是有償公路使用合同關系,首發公司多收取通行費屬于欺詐,應加倍賠償,故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首發公司返還車輛通行費90元,并賠償損失90元。首發公司對此稱,為防止個別用戶以故意丟棄、毀損通行票卡的方式少繳通行費,根據《北京市公路條例》相關規定,首發公司有權對不能提供收費卡或者收費卡毀損導致無法識別駛入站的車輛,按照最遠端的駛入站到本站的距離收取車輛通行費。
2010年7月,豐臺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該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于首發公司不能提供相應錄像證明楊軍實際行使的距離,其多收取的90元屬不合理。隨后,法院向首發公司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對“無卡車輛按最遠端駛入站收費”格式條款的合理性予以改進,維護司機的正當權益。一審宣判后,被告首發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改判后,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建議,首發公司在行使政府賦予的管理權時,服務應是其第一要務和社會責任,應從制度和技術上保障車輛駕駛人的投訴權利并給予必要的協助,要把服務的意識和理念融入管理中,積極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和體制,切實推進交通和諧。
●點評:楊軍訴首發公司多收費一案在北京市屬首例,此案引發了法律界對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熱議。首發公司曾在一審時稱,其向楊軍收取最遠端通行費的意義是為維護國家利益,防止其他司機為少繳費而故意效仿丟棄收費卡。楊軍的維權舉動告訴首發公司,并非消費者不講誠信,而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服務不到位導致糾紛的產生。盡管消費者最終敗訴,但此案的意義重大。正如司法部門提出的建議所言,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不能只是收費,更重要的是,收費要明明白白,更要盡到相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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