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漏油事故的處理不能“側漏”
魏英杰,媒體評論員
據國家海洋局通報,渤海灣蓬萊19-3油田早在6月4日已開始少量溢油,目前已使周圍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類水質海水下降到了劣四類。這么大一件事,事發一個月后才為公眾所知,且中海油在首次回應中居然聲稱事故已基本處理完畢,泄漏范圍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
發生如此大的事故,中海油卻想隱瞞,還試圖遮掩問題的嚴重性,如此牛氣沖天,底氣何來?
按照中海油的說法,企業在事發時已向有關部門通報事故,如果事實真的如此,那么相關部門也應承擔未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的部分責任。此外,國家海洋局表示,溢油事故將由石油生產作業者即美國康菲石油公司承擔責任,而依據相關法規,對此事的行政處罰上限不會超過20萬元。
渤海蓬萊19-3油田是目前國內最大的海上油氣田,由中海油和美國康菲公司合作開發,前者擁有油田51%權益,后者擁有49%權益。按理說,作為油田的最大權益方,不管中海油是否參與具體作業,一旦發生事故,都不能被免于事故處理之外——否則何必由中海油來回應輿論?至于行政處罰上限為20萬元,固然可歸結為法規相對滯后等原因,但從根本上講,這可能還在于相關部門既不敢得罪中海油這一國家石油公司,又不敢得罪康菲公司這家外企,所以才把事故責任推到具體作業一方,并把問責大棒高高舉起,卻又輕輕落下。
如此的話,企業是從事故問責中脫身了,可付出的代價卻不可謂不巨大。這樣做不僅漠視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還將嚴重影響事故善后處理,使得這起環境污染事件轉化為社會污染事件。不必拿渤海灣和墨西哥灣作對比,依照正常程序,對這起漏油事件的處理都必須充分考慮到對事故責任方的懲戒,以及對生態環境的修復和保護。僅對企業進行象征性懲罰,何以表明政府部門對事件的高度重視,又何以維持生態修復工作的正常進行?
油田溢油是企業所為,可如果對事故責任的處理不徹底,則屬于典型的行政側漏事故。如果漏油是一個悲劇,監管問責不到位的話,等于是把這一事件變成雙重悲劇。這是應盡力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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