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漏油后續:國家海洋局草擬索賠條例
王爾德
渤海漏油事件風波未了,對康菲中國的國家索賠正艱難啟動。
本報記者獲悉,針對漏油等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國家海洋局已于2010年年底擬定出《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其中規定了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的范圍應當計算的各種費用。
目前,中國海監執法部門已對康菲中國此次溢油事件予以立案調查。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7月5日表示,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將對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進行不高于20萬的行政罰款,同時將對康菲中國提出理論上“上不封頂”的民事賠償請求。
但受訪的多位法律專家預計,國家海洋局起訴康菲中國的可能性不大,雙方最有可能協商解決此事。
“如果協商不成,走訴訟途徑的話,從訴訟機制與現實操作來看,因漏油而進行海洋生態賠償訴訟并獲賠償的先例稀少。” 廈門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能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曉勤對本報記者說,她對未來的賠償請求表示不樂觀。
索賠條例草案揭秘
目前尚不清楚國家海洋局是否將通過訴訟途徑向康菲中國索賠。
受訪專家表示,假如采取訴訟途徑的話,將會面臨海洋生態范圍難以確定、海洋生態價值不易評估、訴訟周期漫長的諸多不確定因素。
“對國家海洋局而言,首要的挑戰是,如何確定出一個雙方信服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范圍。”夏軍律師表示。
本報記者掌握的一份迄今未曾公開的國家海洋局于2010年年底草擬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顯示,草案第五條規定了“可以索賠的海洋生態破壞行為”的13種行為。其中第二種行為即為“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的”
對于索賠金額的確定,草案第9條規定:“海洋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通報后,認為需要依照本條例進行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海洋生態損害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評估與鑒定,并確定損失金額。
鑒于海洋生態損害具有與涉海因素相關的專業性和特殊性,這份草案對于賠償范圍的規定設有專文。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確定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的范圍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清除污染和減輕損害等預防措施,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措施造成的次生污染或者損害;
(二)海洋環境容量損失;
(三)修復受損海洋生態以及由此產生的調查研究、制訂修復技術方案等合理費用;
(四)受損海洋生態無法修復的,重建替代有關生態功能的合理費用;
(五)為確定海洋生態損害的性質、程度而支出的監測、評估,以及專業咨詢、法律服務的合理費用;
(六)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
對照這一規定,此次渤海溢油事故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萊19-3油田周邊海域和西北部海域,直接導致840平方公里的海水面積水質由一類下降為劣四類;溢油的影響已經輻射至渤海的生態敏感區。
對此,山東大學海洋學院副教授王亞民對本報記者解釋,在評估上述范圍的生態損失上,海洋生態價值除了漁業損失價值容易評估外,其余部分并無統一的標準,對其價值的認定就不大容易。
“就外海的漁業部分的損害賠償,在實踐中通常都是由漁業的主管部門農業部來主管的。”王亞民指出,“如果國家海洋局要將最容易計算的這部分,納入海洋生態損害的概念里面,兩個部門之間還需協調好,否則容易出現矛盾。
不成功的第一次索賠
當國家海洋局宣布可能起訴康菲中國時,不少專家想起當年的“塔斯曼海”號案。
發生于2002年的這一案件是首例由我國海洋主管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向破壞海洋生態的責任人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要求的案件,也是迄今為止唯一成功兌現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個案。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行政主管部門除了對污染企業進行處罰外,還可以代表國家,向污染企業提出生態損害賠償。
2002年11月23日,滿載原油的馬耳他籍油輪“塔斯曼海”輪與中國大連“順凱一號”輪在天津大沽錨地東部海域23海里處發生碰撞并導致原油泄漏。
經國家海洋局授權,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訴狀,要求“塔斯曼海”輪船主英費尼特航運公司和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賠償。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輪船東及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連帶賠償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態損失近千萬元(其中海洋環境容量損失750.58萬元,調查、監測、評估費及生物修復研究經費245.23萬元,共計995.81萬元);賠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業資源損失 1500余萬元;賠償遭受損失的 1490名漁民和養殖戶1700余萬元,此次索賠案的最終賠償金額共計 4209萬余元。
但被告旋即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該案從一審到二審終審,前后經歷了近7年時間,直到2009年才做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人民幣1513.42萬元,但由于該案包含10個案件,其中由天津海洋局最終就海洋生態損害獲賠多少并不清楚。
本報記者從《關于<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的說明》獲悉,“塔斯曼海”號案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確定了環境容量損失、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海洋沉積物恢復費用、潮灘生物環境恢復費用、浮游植物恢復費用、游泳動物恢復費用、生物治理研究費用和監測評估費等海洋生態損害屬于應當由責任人賠償的范圍。
但是,由于當前立法缺乏對認定海洋生態損害的評估、鑒定方法的統一規范,相關環境標準不統一,導致相關證據證明力不足,因此除環境容量損失以外,對于原告提出的其他海洋生態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均未予支持。
“最終環境容量的損害賠償,結果也沒有公布,成為一個懸案。”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對本報記者表示。
“目前,關于該案的分析都是一審判決,而二審終審判決的資料,卻難覓蹤影。”一直關注此案的朱曉勤對記者表示。
夏軍提醒,“塔斯曼海”號案前后拖延7年,耗時費日,最終賠償結果與預期相差甚遠,其中的教訓值得國家海洋局認真吸取,“如果再走一趟漫長的訴訟,最終賠償200萬,這種象征性的賠償意義不大。
由于“海洋生態污染損害第一案”并不成功,由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向侵權者提起生態損海賠償,在訴訟上并不容易實現。
在“塔斯曼海”案之后,再沒有海上漏油事件實現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的案例出現。在2010年 “7·16”大連原油爆炸泄漏事故的后續處理,最終出現了“以投資抵賠償”的結局。即由事故責任方中石油在大連長興島投資2000萬噸/年煉油、100萬噸/年乙烯項目作為對事故發生地利益的某種“補償”,而事故對海洋生態和周圍漁民造成的損害賠償則迄今未見下文。
“像這樣的結果,此次渤海漏油事故的處理要盡量避免出現。”夏軍表示,“我們希望借助這次事件能夠推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制度的建立。” ![]()
相關專題:中海油渤海灣油田漏油事故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傷多人被擊斃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頻道推薦
商訊
48小時點擊排行
-
2052232
1杭州某樓盤一夜每平大降數千元 老業主 -
992987
2杭州某樓盤一夜每平大降數千元 老業主 -
809366
3期《中國經營報》[ -
404290
4外媒關注劉漢涉黑案:由中共高層下令展 -
287058
5山東青島住戶不滿強拆掛橫幅抗議 -
284796
6實拍“史上最爽職業”的一天(圖) -
175136
7媒體稱冀文林將石油等系統串成網 最后 -
156453
8養老保險制度如何“更加公平可持續”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鳳凰網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