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雙華就離婚事件發公開信:我要站出來說明真相(4)
六年默契平靜:真實離異后的善意謊言
起訴離婚與判決生效
到了2001年2月,我與宋雅紅已分居接近四年,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我又找不到她,于是便在衡水市中院起訴離婚。之所以選擇在衡水中院起訴,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時我的經常居住地就在衡水,且我起訴的財產標的額超過50萬元,根據當時級別管轄規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現在宋雅紅指責我在衡水中院起訴與法不合,對此,我沒有必要辯解。
我的起訴書送交法院后,法院據此立案受理。案件審理期間,我得到的正式反饋是:因我無法提供宋的下落,法院到其原住地調查確認其不在該處居住已有一年以上,依法做了調查筆錄,并依法公告送達了起訴書和開庭傳票。
現在宋質疑調查筆錄的真假、公告送達流程的合法性,這一點,我不是辦案人員沒有資格去做解釋,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夠查清當年辦案過程中的事實,雖然已時過境遷,但相關人員依然健在,完全可以還原真相,給公眾一個正面答復。
況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開具的收取訴訟費的單據,在當年的《人民法院報》也可查到公告送達的記載。這是當時發生的客觀事實,是任何人都偽造不了、也抹煞不掉的。
2001年7月28日,我與宋雅紅的離婚判決正式生效,我們13年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
對法律文書中瑕疵的說明
宋雅紅現在在媒體上稱,當年的離婚判決錯誤百出,以此大做文章,聲稱這是造假判決、無效判決。我承認文書中確有瑕疵,這一點我不想避諱。因我沒有聘請律師,在起訴書的起草過程中,宋雅紅的名字還有兩個兒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澤龍的名字出現了錯誤,而法院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便根據我遞交的起訴書下達了相關文書以致造成筆誤。這里,我也借這個機會向媒體就這些筆誤作一解釋說明。
關于次子杜澤龍的姓名登記變更問題。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們親朋好友都習慣的喊他“二龍”,在學校和各種書面表達上則一致稱為“杜澤龍的姓我在起訴離婚時,也是按照這個名字書寫的。后來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紅單方在公安局登記的“杜則剛”正式更改過來。戶籍登記名字與實際使用名字不符這也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宋雅紅等對此揪住不放,認為次子07年才改名為“杜澤龍的姓而01年的判決書就已使用這一名字,以此推定判決書是07年以后做出的,這種判斷顯然是武斷的。
關于判決書中我的出生日期問題。我向法院提供的是我實際的出生時間,這個前文我已說過,現實中實際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的日期不一致的情況也比比皆是,我無須過多引證贅述。
關于宋雅紅名字錯誤問題。起訴書中宋雅紅的名字寫的是“宏”,這也是筆誤之一,這是因為起訴書是由我口述、他人代筆的,成文后我未能檢查甄別出來,所以出現了這個錯誤。
還有長子與次子出生月日顛倒問題,也是因兩個兒子所有的身份證件都被宋雅紅帶走,我記憶偏差無法查證所致。
宋雅紅因為原判文書存在的上述瑕疵,推定我與她的離婚案是假案、判決是無效判決,這種論調是很蒼白的。即使有瑕疵也不應定論為假案、無效判決,何況這些瑕疵已由法院作了裁定補正。在這些問題的出現上,我確實應承擔起訴書提供資料失誤的責任,但這并不能影響案件的真實性。這些問題反而恰恰說明了這個案子的歷史客觀存在。如像宋雅紅所稱我與法院合伙“做假”,我何不做的天衣無縫?豈能出現這些低等的不應該出現的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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