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總體原則、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管措施、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進行了全面規范。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辦法》修訂的背景。
答:本輪金融危機表明,現行的銀行資本監管國際規則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導致所計提的監管資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機期間的損失。為此,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強化了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范圍,提出了一系列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資本措施,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并設置了流動性和杠桿率監管的國際標準,以進一步增強金融和經濟環境不利情況下銀行體系的風險承受能力。
2004年2月,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初步建立了審慎資本監管制度,確立了資本監管在審慎銀行監管中的核心地位。在銀監會的監管引導下,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國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明顯提高,資本約束機制不斷健全。2011年6月末,311家國內銀行全部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2.2%,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92%。強大的資本實力為國內銀行抵御本輪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奠定了堅實基礎,確保了國內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同時,較高的資本充足率和資本質量也為進一步完善資本監管制度提供了前提條件。
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信貸高速擴張,信貸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貸款期限趨長,中長期貸款占比提高,系統性風險有所上升,潛在風險隱患不容忽視。同時,隨著商業銀行跨業、跨境業務的逐步發展,面臨的不確定性和新型風險不斷增加。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制度,構建適度前瞻、反映國情、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銀行資本監管框架,是推動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提升應對內外部沖擊能力、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的重大戰略選擇。
相關專題:銀監會確立資本監管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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