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招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 重拳清除“害群之馬”(2)
退市制度作為創業板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自創業板啟動以來一直廣受關注,市場對于創業板實施更加嚴格的退市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
創業板現行退市條件是根據《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借鑒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按照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目前創業板主要退市條件如下:(1)連續虧損;(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3)凈資產為負;(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上述退市條件在主板的基礎上已經增加了凈資產為負、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等三個退市條件。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士表示,現行創業板退市制度與主板退市制度一脈相承,其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在實際運行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退市效率較低,退市難現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較復雜,退市周期較長,存在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以及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資理念。
對此,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為配合資本市場的改革進程,使市場保持有進有出、吐故納新、動態平衡的合理狀態,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勢在必行。
該負責人表示,創業板作為一個全新的市場,沒有歷史包袱,盡快在創業板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的退市制度,將有利于創業板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同時也將對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發揮探索及示范作用。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資者和整個市場的風險意識,遏制投機炒作行為,形成以業績為基礎的投資理念,促進理性投資文化的建立,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從根本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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