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書豪”商標遭惡意搶注 商評委應撤銷該注冊商標
文/王東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
林書豪,美國華裔職業籃球運動員,效力于NBA紐約尼克斯隊。近日來,林書豪憑借其優異且瘋狂的表現,不僅征服了球迷,也震驚了世界,連美國總統奧巴馬都親臨現場看他打球。由于受到極大的關注,紐約也刮起了一陣“Linsanity”-----林來瘋。
除去紐約,遠在大洋彼岸的中國,也同樣掀起了林書豪的熱潮。不僅廣大的中國球迷對林書豪積極追捧,同時也吸引了許多商家的眼球,他們將眼光盯在了“林書豪的這三個字的經濟利益和商業價值上。據報載,在江蘇無錫,已有一家體育用品公司花費4460元搶得“林書豪的兩項商標,其申請的商標為“Jeremy S.H.L 林書豪”,分別申請在25和28兩大門類。其中,第25類主要是服裝、鞋,帽等,第28類主要是運動球類、游戲機、玩具等等,該兩項申請已獲得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批準。筆者認為,由于該商標涉嫌惡意搶注,且侵犯他人姓名權,商評委應當撤銷該注冊商標,否則,將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和法律紛爭。
一、惡意搶注行為違反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惡意搶注”一般是指以獲利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該行為能為搶注人帶來一定經濟利益。關于“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由于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權取得是以申請注冊為原則,所以,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很多商家想方設法的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響,但又尚未注冊的商標,這也是惡意搶注行為日益泛濫的主要原因。
據媒體報道,搶注“林書豪”商標的體育用品公司,在2011年8月7日得到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批復,取得了“林書豪”在兩大門類的商標專用權。此后,直至2012年開始,林書豪這個名字越來越被國人知曉,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從時間上看,該公司申請注冊“林書豪”商標是在其成名之前,除此之外,該公司還曾先后以多位少年成名的籃球后起之秀的名字注冊過商標,誠然,我們不排除該公司是一種有預判性質的商業行為,但反過來想,如果法律不禁止這種行為,那么,商家們將會以一種賭博的方式,盡可能的將未來那些后起之秀、體娛明星的名字申請注冊成為商標,一旦有朝一日,其中的某一兩個人大紅大紫,那么該商標將會給申請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商業價值,當初申請商標的注冊成本就顯得微不足道了。正有如日前爭奪激烈的蘋果ipad商標權糾紛案,ipad商標帶給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業價值到底是多少,恐怕每個人心里都會有自己的數字。
此外,筆者探究,“惡意搶注”行為中搶注人的目的,無非是基于對未來經濟利益的考慮和商業價值的判斷。如果被搶注人成名,則他人經過努力付出所產生的姓名價值將直接提升搶注人的知名度,從而最終實現商業目的。即便被搶注人未達預期,對于搶注人來說,損失也會非常小。
盡管《商標法》對惡意搶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但實踐中,商家們的惡意行為總還是能夠得償所愿,商標管理部門應當對此予以嚴格把控,即便在注冊之前未能及時甄別,注冊之后也應當及時撤銷,保障一個合理公平的市場環境,否則,將陷入“惡意搶注行之風不息、“傍名人搭便車”之風不止的惡性循環。
二、涉嫌侵犯林書豪本人的姓名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41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 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很明顯,申請注冊“林書豪”商標的公司是未經林書豪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的。林書豪作為一名華裔,土生土長在美國,在未成名之前很少為中國媒體所關注,極少被中國公眾所知曉。正是由于其在籃球運動領域的艱苦付出、努力拼搏及所取得的成績,才使得“林書豪”這幾個中文字被中國公眾了解并認可,據報道,其名字“林書豪”更被美國福布斯雜志評估價值約1億元人民幣。
由于名字已在中國被他人搶注,因此,林書豪未來如要進軍國內市場,勢必會引發一場姓名權之爭,通過行政手段來撤銷他人搶注的“林書豪未商標。依據目前我國的商標法律規定和民法相關規定,其權益是應當受到合法保護的。否則,我們每個人在出生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對自己的名字申請注冊商標,以防某一天被他人惡意搶注而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三、對同行業競爭對手將構成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林書豪是一名現已頗具影響力的籃球明星,而申請“林書豪是商標的公司則是一家體育用品公司,從商品類別的角度,兩者具有關聯性,存在著相同或類似。在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情況下,如果不在出售商品時做出聲明,與林書豪本人無任何關聯,將會使中國消費者無法辨別、分清該公司產品的來源,讓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是林書豪代言的產品或是與林書豪本人存在關聯,從而達到銷售額迅速增長、知名度迅速提升的目的,對同行業的競爭對手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林書豪”作為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評委應當撤銷該注冊商標。如果該公司繼續使用該商標,起碼也應當獲得林書豪本人的授權,這不僅是對本人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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