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保薦收費不應與募資額掛鉤
證監會4月1日公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味著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啟動。指導意見從強化信息披露、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等入手,直指新股高定價問題。
此次改革力度較大。通過推動存量發行實施,取消機構配售股份限售期,增加流通股供應數量,用市場化的手段來控制新股發行價。筆者認為,這種做法的效率和效果將立竿見影。但在新股發行改革中,管理層還應切斷多年以來形成的IPO定價中的利益鏈,出臺措施規范其中的一些做法,降低一些中介機構為利益推高發行價格的動力。
首先,應對發行過程中的中介機構收費模式進行改革。
在當前發行體制中,無論是承銷費,還是保薦人費用,以及超募資金的收費,按募集資金比例收費會成為推動新股發行高價的“馬達”。只有改革這種收費模式,新股發行價格才能更真實。一般來說,創業板和中小板的承銷費用,保薦費率最高可以達到10%,最低的也有3%左右。而保薦人的費用和超募資金收費也都與上市公司超募資金存在直接關系。在現有的募集資金需求上,保薦人對超募部分往往是額外收費。比如,對基礎募集部分的資金,保薦人收取的保薦費往往在1%到4%不等,超募部分則達到10%或者更高。在豐厚的利益下,自然有推高新股發行價格的動力。
如果能改革新股發行過程中中介機構收取承銷費、保薦人簽字費以及超募資金按比例收費的模式,將大大降低新股發行價格被推高的動力。筆者建議,制定詳細可行的收費標準,將募集資金與保薦收費之間的關系斷開。
其次,應重視當前新股發行過程中,券商投行的“保薦+直投”現象,在此次新股發行改革中也應該給予必要的約束。券商投行是企業上市的領路人,本應扮演監督和規范上市公司的角色,但為了追求公司上市后的豐厚利益,一些券商投行主動為企業“修飾運作”。既是保薦人,也是上市公司直投股東的做法,是拉高新股發行價格的動力之一。因此,管理層如果能夠約束“保薦+直投”行為,也能夠促進新股理性定價。
此外,對IPO過程中違規的機構和上市公司,懲罰措施應更為具體和嚴厲。建議管理層結合新股發行改革,出臺集體訴訟制度和推動民事司法追究責任機制,使在IPO過程中舞弊者和違法者付出更高的代價,這樣才更利于新股發行定價的真實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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