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鳳凰財經訊 4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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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題:聚焦第三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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