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首次納入監管范圍 明確可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
本報訊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把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范圍。這意味著一直處于監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規范化、陽光化之路有望就此開啟。
私募基金將明確監管
“現行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與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范,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說。
修訂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區別的法律框架。“大部分規定都已經是私募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義在于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說。
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修訂草案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兩百人。
與公開募集基金相比,非公開募集基金的運作方式更加靈活,投資范圍也需要更加寬泛。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報告說,考慮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主要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基金的監管存在一定的爭議,修訂草案依據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外,還可以投資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由于未上市公司上市前景具有不確定性,股權流動性較差,人們對于私募基金的此類投資有些擔心,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這次基金法修訂對此予以特別明確。”胡立峰說。
基金法監管范疇擴大
修訂草案不僅把所謂的“陽光私募”納入監管,實際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實質上進行私募運作的投資機構都應遵守基金法。
據了解,我國當前的非公開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屬于草案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考慮到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名義出現的證券投資機構,雖不叫證券投資基金,但其資金募集和對外投資行為實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和投資,如果僅因其不稱‘基金’就不納入調整范圍,這將難以通過修改法律規范其募集和運作,在實踐中也容易發生監管套利行為,不利于非公開募集基金行業規范發展。”吳曉靈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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