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基金法修訂草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一審,草案將私募基金納入其中,并對證券投資的范圍進行了擴展界定,但在監管原則與分工等方面仍存爭議。【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實施。[詳細]
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自2004年起實施,主要用于規范和約束公募基金業的發展。此次《基金法》修訂,將私募基金納入其中。[詳細]
基金是一種投資方式,通過公募私募把錢集中起來,再把它交給管理人管理,嚴格來說不應限制。[詳細]
什么都能投,并不是目前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市場機制、制度機制的完善,才是行業需要面對的。[詳細]
| 項目 | 修訂進程 |
| 1 | 允許開展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收益權等資產。 |
| 2 | 取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單只股票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20%以及投資單只證券不得超過10%的限制。 |
| 3 | 取消費率管制,優化申購贖回費率安排,保留強制托管制度但對托管機構不再做具體要求。 |
| 4 | 允許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轉讓。 |
| 5 | 不再限制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人數,基金專戶突破200人限制。 |
| 6 | 取消內資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49%的規定。 |
| 7 | 明確要去基金公司的總經理必須為公司董事。 |
| 8 | 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為基金公司上市預留法律空間。 |
| 9 | 為推出發起式基金做法律上準備。增加:基金公司用股東資金、固有資金、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認購基金金額超一千萬且持有超三年;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五千萬份,持有人不少于兩百。 |
| 10 | 研究推動基金產品從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最大限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
| 11 | 發布基金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設立發起式基金的初步方案目前已確定,具體細則尚在討論中。發起式基金也被稱為種子基金,當基金募集規模超過5000萬份(一般情況下,1份基金面值為1元)時即可成立,不需受目前公募基金2億元的最低成立門檻限制。[詳細]
種子基金拿到準生證還有一重要門檻:法規讓行。因該類基金募集門檻由2億元降至5000萬元,故在現行部門規章完成修訂前種子基金推行尚無法律法規依據。[詳細]
盡管市場各方對種子基金持高度認同態度,但在具體的實施層面仍有諸多需要探討的地方。一是認購門檻是否過高;二是20%出資比例如何分配;三是利益沖突利益輸送難界定;四是三年鎖定期是否太長;五是退出機制不易把握。[詳細]
已有公司正在設計浮動費率產品。封閉期內,如果基金累計凈收益低于業績比較基準一定幅度,則相應降低管理費收取比例,如果基金累計凈收益高于業績比較基準,則按照正常比例收取相應的管理費。[詳細]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允許基金從業人員通過在證券交易所開立的只能投資基金、債券等非股票類產品的基金賬戶投資封閉式基金,取消基金從業人員持有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詳細]
證監會擬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對基金公司的股權比例、行政審批項目等方面放松管制,同時也擬放寬特定資管業務,以及一對一、一對多等專戶計劃的管制。[詳細]
放寬主要針對在最近三年內受到行政處罰的機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三類機構所受行政處罰按照程度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只有受到重大處罰的機構才限制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詳細]
| 時間 | 修訂進程 |
| 2003年10月 | 《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布。 |
| 2004年6月1 | 《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此后半年內推出六個配套實施細則,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 |
| 2009年7月6日 | 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 |
| 2009年7月23日 | 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開基金法修訂討論會,此會議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組,標志著《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正式啟動。 |
| 2010年12月 |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會立法的計劃。 |
| 2011年12月 | 《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上做了討論之后,已經原則通過,將向國務院提出征求意見。 |
| 2012年2月 | 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已進入向國務院征求意見階段。 |
| 2012年6月 | 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提交人大首審。 |
| 2012年10月 | 《證券投資基金法》二審。 |
| 2012年10月 | 證監會正式發布基金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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