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為基金業松綁 打開行業發展新空間
12月28日,歷經三審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獲全國人大通過,并從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業內普遍認為,修訂后的《基金法》首次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并對公募基金進行了系列松綁,為基金行業打開了新的發展空間。
從業人員可炒股
與2003年頒布的《基金法》相比,新修訂的《基金法》對基金業進行了系列松綁,如放開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投資托管行股票等。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總經理表示,新基金法解決了近年基金行業積極呼吁的問題,是明顯的進步。
新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這意味著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只需要報備,即可進行股票投資。
新基金法第七十四條(七)規定,“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边@意味著只要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履行信息披露,基金即可投資托管行股票。而現行基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基金財產不得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引入二次召集持有人大會制
新基金法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護力度,不僅規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還明確了對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
例如,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難度大、發揮作用難的問題,新法引入二次召集持有人大會制度。第八十七條規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p>
同時,新法強調了基金監管,完善了基金治理結構,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禁止虛假出資或者為他人代持股權、抽逃出資等規定。
股權激勵有法可依
基金業內人士非常期待的股權激勵也得到明確的法律認可,未來基金公司可進行股權激勵。
新基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钡谑臈l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p>
進入混業經營時代
新基金法專門單列了“非公開募集基金”。對此,中歐基金總經理劉建平認為,新基金法為基金公司打開了新的發展空間,未來基金公司不僅僅是在二級市場進行證券投資,還可在專戶上進行其他領域的投資,未來基金公司將和信托一樣進入混業經營時代。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總經理也認為,此次新基金法最大的亮點就在“非公開募集”上,一方面,未來私募機構也將進入公募基金業,這將對基金公司形成很大的挑戰;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也可利用這項新制度發展專戶業務,進行產品創新,而且與公募產品相比,基金公司專戶發行非公開募集產品只需要向基金業協會備案即可,因此,這塊業務的發展幾無限制,但同時也意味著競爭會更加激烈,更考驗基金公司的綜合實力。
基金公司股東條件放寬
在基金公司股東條件的要求上,與現行的基金法相比,新基金法對股東條件的要求有所降低,沒有了3億元注冊資本金要求,未來或者更多的新基金公司成立。
新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003年的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公司主要股東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
新基金法對于股東的行為還進行了明確約定,2003年的基金法則沒有專門對此進行要求。新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未依法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對于這一規定,有基金公司高管認為沒必要對此進行約束,這項內容在基金公司治理準則中其實已有明確體現。
托管人范圍拓寬
在托管人資格上,新基金法允許更多的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新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而2003年的基金法只允許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
對此,不少基金公司總經理認為,未來除了商業銀行可擔任托管人之外,中登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可擔任托管人。在托管人通道打開后,這也為基金公司進行新產品創新鋪開了道路,比如信托、證券公司等機構可為基金公司的股權投資產品提供托管業務。
新基金法第十一章還單列了“基金服務機構”,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的基金公司高管普遍認為這也將有利于第三方銷售、投資顧問、估值等專業機構的發展壯大。
在基金法審議中,一直有委員建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離職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中任職,新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此外,頗受爭議的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基金(PE/VC)最終未納入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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