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之于私募 福音還是緊箍咒
私募基金的監管難題又被重新提起。
已經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新《基金法》,還有兩次審議之后將正式投票表決。而本次基金法的修訂,最引人矚目的是專門辟出一章、以十二條的內容將此前一直游走在法律邊緣的私募基金納入了監管范疇。
此次將私募基金“收編”,顯示出監管層對公私募基金產品一視同仁的監管態度。但這對私募基金來說,究竟是一個福音還是緊箍咒?
某種意義上來說可能是 “緊箍咒”,否則就不會有25家私募基金和創業風險投資基金行業協會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 “上書”求自律了,他們認為此舉可能造成多頭管理混亂局面,應借鑒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對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分開立法。在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建議先由國務院制定相關行政法規,經過一段時間實踐后再上升為法律。
這一番表述和爭議,本質還是如何對私募基金進行適度監管的問題,要監管還是求自律,還有很多現實問題需要解決。譬如現在私募基金行業的管理由發改委主導,一旦納入基金法之后,就可能會歸證監會管理,因為基金法指定的監管主體是證監會。而私募基金的監管涉及到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兩方面,或許僅有一個部門的監管是不夠的,但監管部門越來越多也會讓整個監管過程日益復雜。
但監管這把“雙刃劍”還需要繼續立威。早在1999年開始基金立法時,圍繞私募基金的存廢、監管爭議,就已引發非常尖銳和激烈的爭論。最終于2004年出臺的基金法,顯然對這一爭議問題采取了回避的態度。但從全球來講,對私募基金加強監管的趨勢不可逆轉。譬如美國最近公布的《都德弗蘭克法案》的子法案沃克爾法案中對私募基金進行了新的改變,它的監管原則由原來的不監管到由美國證監會(SEC)進行監管,之前由于不監管帶來的很多違規操作或風險加大的情況,都納入了新的監管范疇之內。國內的私募基金行業雖然尚不成氣候,但近幾年發展異常迅猛,或許在其如脫韁野馬般飛奔的時候對其稍加約束規范,有利于以后更好地發展。
除此對私募基金的“嚴”之外,新《基金法》還做了某些方面的“松”,譬如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及家屬將可名正言順地炒股、基金產品募集的審批制將有所改進等,可以說相當于拆掉了以前限制基金行業發展的籬笆,但卻不是從此就可以“海闊天空”了,在加強監管與放松管制之間,監管層正在努力獲得平衡。(侯美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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