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草案獲通過 私募基金地位合法化
本報訊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以150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并加強了對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
修訂的基金法“千呼萬喚始出來”。2008年3月,兩會代表就提交了基金法修訂議案。從2009年7月,全國人大財經委組建基金法修改小組,起草組開始調研工作至今,歷時近3年半時間,2011年,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出臺,今年的6月、10月和12月分別進行了三次審議。
修訂后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為加大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加強與公募基金的區別,規范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還在幾方面作了修訂。如: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資產規模,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等。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法律,同時又與公募基金加以區分,側重建章立制,對基金具體投資業務運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參與者自主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監管主要著眼于系統性風險的防范,這樣的規定充分考慮到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這將會有效地促進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范發展,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也給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規范的財富管理和投資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私募界人士對自己地位合法化表示歡迎。展博投資的余愛斌認為,私募將有法可依,可以過濾掉不合規的私募,保障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對公司來說,上了軌道,影響不大。
與此同時,修訂后的基金法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的任職也作出限制。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根據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離職后的有關任職規定,這就意味著證監會監管領導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證監會監管工作人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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