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引入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11月2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發展緩慢。2011年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調整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資格條件,降低“非專業”條件,提高“專業”條件,鼓勵多元化基金銷售機構的發展。為進一步拓寬基金銷售渠道,鼓勵更多類型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擬引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為規范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行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起草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參照現有基金銷售機構標準設定準入資格條件。為保證保險機構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對保險公司設定了“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償償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持續從事保險業務5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最近3年連續盈利”等要求,對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設定了“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
二是銷售業務規范與現行銷售業務規范保持一致。考慮到基金銷售業務與保險機構現有業務差別較大,為規范和引導保險機構及其基金銷售人員行為,除對基金銷售業務的個性化業務規范要求進行特別強調外,還結合保險機構特殊情況對其信息備案等問題做出了特殊安排。
三是基金銷售人員管理上考慮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的特殊性。保險機構的銷售人員包括簽署勞動合同的員工和簽署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為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要求保險機構對其基金銷售人員授權范圍內的銷售行為和構成表見代理的銷售行為承擔責任。
四是監督管理上注重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協作。為保證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的有序推進,證監會與保監會將就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監管協作,定期溝通和交流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業務監管信息。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后適時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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