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三審:證監會官員下海或受限
24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下稱“基金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被監管機構任職作出明確限定,證監會人員在職期間或離職后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到被監管機構任職。
新華社的報道稱,公務員法已規定公務員離職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單位中任職,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基金法草案因此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按此規定,證監會領導人員在離職三年內、普通工作人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按照以往法律審核往往需要“三讀”的慣例,基金法草案很可能將在12月28日通過表決獲得通過,并擇期開始實施。在該法律正式實施之后,證監系統官員“下海”的路徑或將大大改變。從另一個角度,這或將使一批已有心“下海”的官員加速轉型。
官員—督察長—總經理
部委官員“下海”,赴下屬控股機構或被監管機構任職的情況并非證監會系統獨有。這一情況在其他部委中也時有出現。一位某部委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對一些在體制內升遷無望的官員而言,下海也是一種職業選擇,很多部委官員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熟悉各類政策,“下海”之后這些閱歷將直接變現為上百萬的年薪。而一些下屬機構或被監管單位也希望吸引這些人,來獲得更多的資源或者監管支持。
而證監系統官員“下海”的最新案例之一是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原副主任楊小松就任南方基金督察長。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透露,督察長這一職位可能只是楊小松的過渡崗位,一段時間之后,他可能將成為南方基金新的總經理。
在楊小松之前,已有多位監管層出身的官員依靠“官員—督察長—總經理”這一路徑成為基金公司的掌舵人,其中包括南方基金總經理高良玉、中歐基金原總經理劉建平、國泰基金總經理金旭、泰達荷銀總經理繆鈞偉等人。
對這一情況,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曾經進行過解釋:在證監會內部,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是作為“廉潔從政八項要求”來執行的,但監事長、督查官、風險管理和合規官等職務有特殊性,不屬于經營業務的范疇。經過批準之后,證監會官員離職后可以擔任督察官、合規總監和風險總監等職。從業務層面而言,監管干部到機構擔任督導職務,對于提高機構的合規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也具有專業優勢。
該負責人認為,金融行業在國民經濟中屬于前沿行業,高端、專業人才較多、較集中,客觀來說監管機構、市場機構所需要的專業人才具有同質性的特點,確實存在流動的情況。從各國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來看,保證市場人士和監管人員合規流動也是正常情況,各國的這一情況都比較普遍。
“近年來證監會機關人才流出率平均保持在1%到3%,今年為2.2%。”該負責人透露。
監管升級
按照我國目前的組織架構,中國證監會屬于事業單位,并非公務員系統。這在法理上也給證監系統官員下海留下了可商榷的空間。
不過,基金法修訂草案的上述條款一旦獲得通過,或意味著這些空間將不復存在。
但是,與公務員法的規定不同,基金法草案將規定對象明確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將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納入監管體系,去掉了“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營利性組織”等字樣,縮減為“不得在被監管機構擔任職務”
業內人士指出,與現有規定相比,基金法草案的覆蓋面更廣。比如,雖然基金公司督察長不屬于經營相關的職務,但也屬于被監管機構的職務,按照基金法草案,證監系統官員要去基金公司擔任這一職務也必須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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