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個稅細則率先出臺 賣房扣裝修費后再計個稅
◎轉讓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個稅◎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按差額征20%個稅◎不能核實原值的,以成交價1%征個稅
昨晚,針對北京版“國五條”關于嚴格執行“賣房征收20%個稅”的要求,北京市地稅局進一步對“賣房征收20%個稅”的細節做出解釋。該細則是“國五條”出臺后,全國首個地方出臺的具體實施細則,業內專家指出,北京版細則將對全國其他地方起示范作用。
北京版細則明確,個人轉讓房屋的財產轉讓所得,應以轉讓財產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再按照20%稅率計算納稅。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以房屋交易價格1%征個稅。
如何計算合理費用?
●賣房稅金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住房裝修費用扣除有何要求?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說明: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通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計算繳納轉讓住房所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裝修費用:
1.納稅人提供的裝修費用憑證不是有效發票的;
2.發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與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相關專題:地方版“國五條”細則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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