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猛藥不猛 IPO新政傳遞四大信息
2.提前信息披露時點 《意見》要求“進一步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點,加強社會監督”,同時規定“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客觀說,IPO新政雖然在不成熟的市場中還未能克服一些亂象,但是本次IPO開閘前,證監會發布的《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的確有一些市場期待已久的有力措施,市場應該為之喝彩。大體上,此番IPO新政傳遞如下四大信息:
1.發行定價過程須更加公開透明
《意見》明確要求詢價參與者樣本必須足夠大。“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應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應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并規定至少剔除最高的10%報價,且一旦報價被剔除,被剔除的申購份額不得參與網下配售。這能夠盡量規避以往泛濫的人情報價。同時,要求“發揮個人投資者參與發行定價的作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定價和網下配售。”
《意見》強化定價過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對全部必要信息進行全程公開,對參與定價的個人投資者也應“預先制定上述個人投資者需具備的條件,并向社會公告”。
《意見》要求警示風險。“如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在網上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
總之,過去實行的詢價制看似合理,但由于市場結構缺陷和制度缺陷,詢價往往流于形式、易被操縱,新規則在盡量修正這一制度。
2.提前信息披露時點
《意見》要求“進一步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點,加強社會監督”,同時規定“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并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有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這就大大提高了對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了發行人和保薦人的違規成本。對震懾造假行為作用巨大,市場普遍持支持態度。
筆者認為,作為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其行為必然要受到較為嚴格的社會監督,作為潛在股東的投資者有權了解相關必要信息,為獲得社會資本而喪失部分“隱私權”是正常的代價。這是發行人需要自我權衡的問題,一旦決定向公眾籌資,那么就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作為本來就擁有不對稱信息優勢的發行人,監管層一旦放松對其信息披露的要求,那么就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風險。
3.擴大責任并提高違規成本
本次新政還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讓更多的責任主體,在更長的時間內承擔更廣泛的責任,并提高了違規所需付出的代價,從全方位對投資者提供了有效保護。
在信息披露問題上,不但強調了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也同時強調了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如發現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將嚴格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在公司市值維護上,公開要求上市公司、股東和高管承擔維護市值責任,約束個人套現行為。針對業績變臉問題,從重處罰保薦人。這些條款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引起了券商的普遍不滿,正從側面說明這些措施直指潛在違規者的軟肋,非常有效。
4.打壓高發行價抑制投機
《意見》規定:“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停牌機制意在限制“妖股”的市場流動性,因而對突擊入股的投機者和快進快出的股市炒家具有強大的震懾力。
《意見》還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意見》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預案應包括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可能采取的具體措施等。具體措施可以包括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員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意見》進一步要求,“發行人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須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這些規定實際是讓掌握信息優勢的一方對市值維護作出承諾,并讓市場提前掌握其動向。這就從法律上賦予了投資者以放大鏡,能夠讓市場起到監督作用,其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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