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問證監會:光大烏龍指監管缺失 存失職嫌疑
鳳凰財經訊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14日再現戲劇性轉折,責任人之一的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楊劍波狀告證監會,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稱烏龍指事件是一次上海證監局、上交所事先對交易知情但并不阻止,中金所熱線指導下完成的“內幕交易”。
據楊劍波提供的“8-16”烏龍指事件當天的細節。在上海證監局、交易所等監管機構明知光大證券下午要進行對沖交易挽回損失,即沒有提示光大證券應該在該信息公告后再行對沖、也未告知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為內幕信息,并且在光大證券當日下午實施對沖交易前,證監會并未以任何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將錯單交易信息認定為內幕信息。
雖然事件經過大半年,但昨日楊劍波拋出的一個更詳細的事發過程,讓交易所、上海證監局到證監會在本案中的監管、判罰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再次成為爭議的焦點:
1、證監會監管缺失,是否有失察嫌疑
在“8-16”事件后,有從事量化投資的私募基金人士表示國內在程序化交易監管上幾乎是一片空白,基礎的賬戶管理也沒被有效設置,監管層在市場基礎制度建設、風險監管上面時候有失察、失職的嫌疑?
2、證監會監管不到位,是否有失職嫌疑
證監會為何不提示光大證券先進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場恐慌?從交易所、上海證監局到證監會的監管是否到位,是否有失職嫌疑?
3、證監會處罰是否公平、公正
證監會明知光大證券要進行對沖交易、且在對沖發生后才將此類信息認定為內幕信息,并禁止在該信息公告前進行對沖的。證監會以內幕交易定性“8-16”事件、處罰相關責任人是否公平?
4、錯單交易是否屬于內幕交易?
光大證券在因錯單交易導致T+1日要清償72億資金導致下午進行對沖交易。這種自己為獲取流動性進行的補救交易行為(賣股票、開空單、賣ETF)是否屬于內幕交易?是正常的市場行為還是操縱市場,法律如何定性內幕交易?
從全球來看,錯單交易信息都不屬于內幕信息,且他指出在做出反向操作前已向上海證監局和上證所匯報,中金所并知曉其下午的賣空操作,并與其保持緊密的電話聯系。楊劍波也承認,錯單事件確實源于光大證券非常明顯的風控和內控漏洞,無論是機構和個人都需要深刻反省。他稱,事發后,部門按照公司既有規定所做的對沖交易,本身為行業慣例,并無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未有私利、私心。
5、證監會是否違反行政處罰法?
中國證監會在有充足時間告知錯單交易信息為內幕信息的情況下并未告知,反而在事后認定對沖交易為內幕信息交易并予以處罰,中國證監會的此種行為是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監管機關毫無誠信與權威可言,在支持光大證券進行對沖后,翻過臉又扮演了監管機構的身份對光大證券進行了處罰。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也是一種有悖于信賴保護原則的做法。
律師張遠忠:證監會在光大事件中有失職嫌疑
國內知名律師張遠忠對鳳凰網表示,對于楊劍波說的已經告知現場工作人員下午要進行對沖交易是否屬實還需要進一步認定,但即便他確實告知了監管人員,由于該案件情況特殊,之前并無可參考先例,所以在現場的上海證監局和上交所工作人員無法立即判斷是否為內幕交易也可以理解。而且,對于光大證券來講,是否正在進行內幕交易并不需要監管部門的提醒。
張遠忠表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兜底條款都賦予了證監會可以自行認定何為內幕信息的兜底條款,本案中證監會認定內幕交易的核心依據在于烏龍指操作已經對市場造成了重大影響,而日常自營業務中通行的對沖、套保、套利交易都無法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所以正常的對沖交易行為并不構成內幕交易,也無需進行所謂的公告。
監管人員存失職嫌疑
在采訪最后張遠忠表示,如果在現場的上海證監局和上交所人員確實知道下午楊劍波將進行對沖交易,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來講,監管人員沒能及時要求光大證券在公告風險之后再在股指期貨市場做對沖,可能存在失職的情況,但需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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