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培科:烏龍指曝監管層公信力不足 引入外部監管機制
鳳凰財經訊 光大證券烏龍指案近日因事件相關責任人之一楊劍波出來喊“冤枉”,將證監會告上法庭而再次成為市場關注點。事件主角楊劍波因不服證監會對其內幕交易的判罰,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楊劍波訴證監會的訴訟請求是,撤銷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雖然事件經過大半年,但楊劍波拋出的更詳細的事發過程,讓交易所、上海證監局、證監會在本案中的監管、判罰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再次成為爭議的焦點。
對于“光大烏龍指到本輪新股發行,目前市場監管存在哪些漏洞”這一疑問,對外經貿大學首席研究員、財經評論員蘇培科向鳳凰財經表示,監管層行政處罰依據不足,隨意性太強,監管層選擇性執法,暴露出監管層選擇性不公平。監管部門把重點放錯地,應該進行系統性改革,把權利放開,還引入外部監管機制。
“證監會以內幕交易定性“8-16”事件、處罰相關責任人是否公平?”這個問題上,蘇培科認為,“楊建波事件暴露出監管層公信力不足。光大烏龍指定義為內幕交易不合適,操縱市場更為合適,相關責任人處理過輕。”光大證券“8.16事件”不是一個簡單的烏龍事件,而是一起操縱市場的犯罪事件,已經嚴重觸碰《刑法》第182條和《證券法》第77條,光大證券和相關責任人應該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和經濟處罰,如果中國證券監管部門對此次“8.16”事件輕描淡寫,不但會縱容更多的“烏龍指”出現,而且會嚴重踐踏和影響中國股市的法制化進程,肖氏監管的“法制化”將會喪失信任,市場信心則很難提振。
“上交所和中金所在“8.16事件”中難逃其咎,存在嚴重違紀,在明知光大證券烏龍交易犯錯之后沒有采取及時制止和對外公布真實信息,反而掩蓋事實、縱容或者協同光大證券走向犯罪。”蘇培科進一步指出,“說明上交所已經在第一時間發現了錯誤并確認了錯誤,但遺憾的是,上交所只避重就輕地對光大證券股票做了停牌處理,而沒有對光大證券的會員通道和自營盤操作采取暫停處理,也沒有對外公開已經發現的異常交易信息,反而違心地在其官方微博“上交所發布”上聲明交易所系統運行正常,再度麻痹和誤導投資者,其操縱市場的罪責難以用“未獲得光大證券書面確認”來推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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