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波:被判罰內幕交易是個錯誤
編者按/光大“烏龍指事件”再次有了新進展。楊劍波上訴證監會已立案,而上交所和中金所則回應稱楊劍波的說法中有諸多不實之處。在楊看來,錯單出自于風控以及內控的漏洞,而錯單后立刻進行對沖交易屬于正常做法。同時,楊直指,由于證監會的一些處理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其維權的權利。事件的原形隨著時間的推進逐漸浮出水面,不論最終如何定論,這次的事件都足以讓業界思考:當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時,監管層及機構,到底該如何應對。
編者按/光大“烏龍指事件”再次有了新進展。楊劍波上訴證監會已立案,而上交所和中金所則回應稱楊劍波的說法中有諸多不實之處。在楊看來,錯單出自于風控以及內控的漏洞,而錯單后立刻進行對沖交易屬于正常做法。同時,楊直指,由于證監會的一些處理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其維權的權利。事件的原形隨著時間的推進逐漸浮出水面,不論最終如何定論,這次的事件都足以讓業界思考:當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時,監管層及機構,到底該如何應對。
2月18日,申城冷風過境,細雨濛濛。下午15點整,一條短信跳出手機:“不好意思,有些事情耽擱了,我可能要晚20分鐘到,請等一下。”認真、禮貌、有規矩,這是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原總經理楊劍波給筆者的第一印象。
15時40分剛過,楊劍波姍姍來遲。沒有想象中的疲憊和滄桑,他看起來還不錯。原來,這一天正是他接到通知繳費,上訴證監會一案正式立案的日子。
話匣打開,一杯綠茶青煙裊裊,楊劍波開始與筆者道來“那些天”發生的事。
不滿內幕交易判定
“我無法認同自己是犯了‘內幕交易’。”楊劍波坦言,錯單出自風控和內控漏洞,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都需要深刻反省。
“我從沒想過會受到這樣的處罰。”如今,楊劍波的微信狀態已改為“金融學教授”。但顯然,他還對過去每天手握億元資金,帶領手下精兵強將,廝殺在交易市場的日子頗為懷念。作為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曼徹斯特大學金融學博士,2005年楊劍波曾是國內首批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第一批交易所權證創設的人員,并負責搭建光大證券的備兌權證系統開發以及股本類衍生品業務平臺。2006年以后,他開始著手光大證券結構性產品,并負責相關業務的開展,直至最終升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然而,證監會的判定令他的人生發生了巨大改變,如今才36歲的楊劍波無法釋懷。
2013年11月14日晚,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布“8·16烏龍指事件”違法行為已調查、審理終結。作為事件“主角”之一,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他被處以罰款60萬元,同時終身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給他的判定是:“內幕交易”。
簡單概述“8·16”光大烏龍指事件,是一個因技術錯誤,2秒之內花光70億元錢的悲催事故。但這個“事故”,最終演變成一場“犯罪”。
為彌補BUG造成的錯單,光大證券先于披露信息,第一時間借用股指期貨和ETF做了一系列對沖交易。這個行為令市場憤怒,進而讓光大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受到了證監會“史上最嚴”的“頂格”行政處罰。
“光大證券知悉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公眾投資者并不知情。在此情況下,光大證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以后再合理避險。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屬于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信息。”證監會如此認定。
“我無法認同自己是犯了‘內幕交易’。”楊劍波向筆者坦言,錯單出自風控和內控漏洞,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都需要深刻反省。但他認為,此案被判罰內幕交易是個錯誤。
“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只有‘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或期貨交易,方才構成內幕信息交易行為。”基于此,楊劍波對證監會的判定給出三點質疑:一,處罰缺乏法律依據。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光大證券因程序錯誤出現的錯單并不屬于內幕信息,而證監會對相關法條的解釋是在對沖行為發生后才做出的,違反處罰法定和公開原則;二,公開認定存在錯誤。光大證券錯單交易出現后即被媒體廣泛報道,因此不構成內幕信息;三,對沖措施屬于基于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的交易原理進行的常規性必然性操作,內幕知情人并未“利用”錯單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謀利的主觀目的。
不后悔做對沖交易
“如果你現在再問我,我當天依然會選擇做對沖。”
在楊劍波看來,“8·16”當天,他只是做了自己該做的事。
“我覺得,我做了一個部門總經理職位上所有應該做的事情。當時我首先向公司匯報情況,不能越級處理。同時,證監會、中金所、交易所都來問詢,我也一一如實匯報;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我第一時間做了對沖,并且處理得還算不錯。”
“如果你現在再問我,我當天依然會選擇做對沖。”
楊向筆者舉例了若不及時做對沖可能會產生的后果。“首先,不及時做對沖,公司的現金流無法支撐上午的錯誤交易,很有可能就會令公司陷入破產清算的境地。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光大一旦破產將會對股市、對大批公司股民造成巨大影響。其次,光大還是一家國企,如果虧損破產,還有可能涉嫌國有資產流失,甚至瀆職罪。這樣的后果更為嚴重。”
“從可行性來看,等到公告發出后再對沖也不現實,頭寸都變了,根本無法對沖。”
“如果光大證券在第一時間先公布錯單及對沖信息,反而可能引發更大的市場波動。”楊劍波提出了關鍵的一點。“很容易想象,如果我們告知市場我的頭寸狀況以及接下來要做的對沖動作或市場指導這是一個風險中性的自營部門出了異常、大額頭寸,很有可能會引導大量機構和投資者在期指市場上搶先或盡快建立空頭,以投機獲利,如此勢必將造成市場更強大的異動。”
因此,楊劍波認為,從他的立場和職責來看,除了向管理層、監管層匯報,第一時間組織手下對沖非正常頭寸外完全合理。
“如果做對沖是錯,不做對沖也錯,那我不知道該怎么做了。”楊劍波說,“錯誤發生并不在我,但錯誤出現后,我鎖定交易,控制虧損,避免了更大的損失。我盡了責任和義務,但最終卻受到了不恰當的處罰。”
2013年9月19日,震驚全球金融圈“倫敦鯨”一案,摩根大通投資辦公室一交易員持有大量企業債合約,交易和持倉量極大,以一人之力撬動規模高達數萬億美元的債券市場,操作行為嚴重扭曲了債券市場的價格。被市場發現后才被迫公開其交易相關信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摩根大通追究的責任主要在于內控失職,而非“內幕交易”。
類似的還有2008年法興銀行交易員動用500億歐元違規交易歐洲股指期貨的事件,事后法興集團用了兩天時間核查事實、確認頭寸,并在告知法國央行行長、審計委員會和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的情況下,用了3天時間對相關頭寸進行緊急平倉,然后才宣布停牌并公布事實和損失情況。
從國際上類似案件的處理來看,在發生錯單后的對沖交易是正常做法。供職于國際投行的銀行家、交易員均表示,此類做法在海外一般不會被定性為內幕交易。新浪視頻新聞在華爾街所做的調研也顯示,在海外成熟市場,專業機構和投資人一邊倒判斷光大證券不應受到目前的懲罰。
楊劍波表示,光大證券此次所出現的程序錯誤,未來勢必還將出現在其他機構上。“運營風險、前中后臺不協調等問題,所有轉型中的券商、基金都有可能遇到。假如今后都只能先公告后對沖,那么業務根本無法展開。這樣對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創新工具的發展和普及是極為不利的。”
監管層公布信息存偏差?
楊劍波認為,證監會的處理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其維權的正當權利。光大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并非在主觀意志上有犯錯意圖,應有申辯、解釋的機會。
“其實,我曾聽中金所的人說,當時認定我所做的平倉交易只是定性為正常的對沖交易,而非內幕交易。另外我也曾聽說,對于‘8·16’事件最終定性為內幕交易,證監會內部也曾有很大的不同的聲音。”
也正因此,雖然期間多次有專家質疑該案涉嫌內幕交易,但楊劍波始終認為監管層不會如此判定。
猶記得在“烏龍指”發生后的第14天,也就是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雷厲風行地做出了該案的判定,并將其以頭條形式懸掛于官網之上。在這份文件里,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烏龍指事件中“采取了錯誤的處理方案,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與此同時,決定對光大證券和楊劍波在內的4位相關責任人員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市場禁入等措施。
“實際上,這份文件僅是一份‘預處罰方案’,我可以走一個申辯和聽證的流程,來修正處罰方案。但證監會在預處罰階段,就已經把方案高調公開出去,造成了一個既定事實的影響,進而使得這個方案失去了退路的余地。”
除此之外,楊劍波表示,在事發后,證監會還公布了一個錯誤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輿論風向對光大的指責。
“證監局最初給出的調查文件里,把我們的下午對沖的交易推算為盈利8000多萬元,根本就是錯誤的。”據8月30日證監會文件顯示,光大證券“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共6240張,獲利7414萬元;同時轉換并賣出180ETF基金2.63億份、50ETF基金6.89億份,規避損失1307萬元。以上兩項交易獲利和避損合計8721萬元”。
實際上,楊劍波對筆者表示,證監會表述有誤,并非盈利,而應是減虧。“實際我們最終統計下來,公司當日對沖交易盯市損失約1.94億元。”
綜上,楊劍波認為,證監會的處理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其維權的正當權利。光大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并非在主觀意志上有犯錯意圖,應有申辯、解釋的機會。
“預處罰通知告知我,需在9月6日前提交陳述材料和聽證申請。但就在后一個周一,也就是9月2日下午,公司管理層就跟我談話,建議我不要去聽證,同時也不讓我接受媒體采訪。還告訴我說這樣對我更加有利。”
聽從公司的安排,楊劍波放棄了聽證機會,結果十分后悔。他向筆者解釋道:“首先,聽證必須是公開進行的。其次,參與聽證的雙方都必須陳述理由和證據。也就是說,證監會必須要當眾給出處罰我的依據和證據,同時這些內容都必須白紙黑字留下供證。但至今,證監會對于給予我們的處罰,始終沒有拿出一個強有力的錯誤事實或證據。”
11月14日正式的處罰結果宣布,內容和預處罰如出一轍。楊劍波仍有復議機會,彼時他仍然寄望于公司能夠主動保護員工,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然而,他沒有等來,對此,光大表示不再做出新回應。
楊劍波稱,當得知他想要尋求進一步的司法救濟時,公司選擇孤立他,告誡相關受處罰的人不要和他接觸,“當時公司管理層很明確地說,對于受處罰者,公司復議他們就復議,公司不復議他們就不復議。”最終,幾位當事人都由于各種原因放棄了復議。
所涉多方公開回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尚未收到楊劍波起訴證監會的立案應訴通知書。
2月19日晚間19時31分,對于楊劍波上訴事件始終未發聲的上交所終于按捺不住,在其官微“上交所發布”中做出了公開聲明。
“已注意到近日媒體對楊劍波有關‘8·16’事件陳述的報道。楊劍波關于本所的說法有諸多不實之處。”
不過,上交所暫時未對微博中涉及到的“諸多不實之處”給予進一步詳細的解釋和說明。僅是表示,將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按有關要求,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提交事實和證據材料。
就在同一天晚上,中金所有關部門負責人也通過新華社記者回應稱,“已經關注到近日一些媒體的報道和討論,也注意到有關當事人關于中金所的說法存在曲解和不實。”中金所表示,作為市場的組織者和自律監管者,“8·16”當天發現個別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出現較大變化,及時通過電話等方式詢問,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說明,提醒遵守交易規則,屬于正當履行監管職責。中金所當天也對其他交易量較大的會員和客戶進行了監管提醒。
筆者致電中金所媒介人員,對方表示目前中金所對外聲明以新華社內容為準,沒有更詳細說明。上交所辦公室人員也對筆者表示,目前沒有進一步說法,以微博為準。
對于“不實”說法,楊劍波指出,將等待上交所披露相關內容后再做回應,而中金所的表述間接“證明”了交易是在“熱線”下發生的。他樂于見到監管方面“現身”,將有利于澄清“8·16”烏龍指當時的事實經過。
為了更好地與市場交流。楊劍波2月20日凌晨也開通了新浪微博“楊劍波微博”,并表示該平臺將用于發布相關信息、辟謠、以及和分享心得體會。楊劍波對筆者表示,將繼續利用網絡平臺對外交流。
對于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社會各界更關注身為“被告”的證監會的反應。2月2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尚未收到楊劍波起訴證監會的立案應訴通知書,證監會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尊重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審理,將按照法律提供材料,反映立場。
作為楊劍波的老東家,光大證券辦公室工作人員張健也對筆者表示,目前公司對楊劍波起訴事件的反饋沒有新內容。“沒有更多信息可以分享。這是公司層面的決定,請理解。”
判決結果或難更改
在楊劍波和李江看來,該案對國內資本市場法制完善極具意義。
目前,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楊劍波代理律師李江對筆者表示,按流程,立案后5日內,法院將原告訴訟材料送達被告證監會,證監會將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內提出答辯上訴。
李江曾是2000年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一案的代理律師,因此,這并非其第一次PK證監會。他對筆者表示,該案的重點在于對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的界定。民告官不會成為該案的難點。
在楊劍波和李江看來,該案對國內資本市場法制完善極具意義。“我覺得本案的價值是,在中國資本市場發育和行政監管的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在法律法規和制度上需要澄清的問題。對于某些問題的界限,尺度,認定如何理解。應該建立一個全市場都共知,都明確的規則。我們覺得該案的最終目的,是明晰法律的界定。”李江對筆者表示。
不過,不少法律界人士并不看好此案的審理結果,認為楊劍波對證監會的訴訟難以改變之前的處罰。
“監管部門的默示和楊劍波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不是一回事。”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也表示,即便監管部門有過錯,和楊劍波的操作是否構成內幕交易也沒有必然的聯系,以此為依據很難推翻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代理“光大烏龍指”投資者維權案件的金融律師林嶸認為,內幕交易的相對方是公眾而非監管部門,在光大證券進行對沖交易之前并沒有向公眾公告股價異動原因,造成了信息不對稱。因此,證監會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沒有問題。
面對本案,代理律師李江目前也保持謹慎且客觀的態度。他稱目前不能對該案作定論。“由于證監會方面目前仍沒有對法院提交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我們希望在全面了解該案,了解雙方陳述意見、物件、資料后,對該案進行合理、公正的維權和判斷。”
光大“8·16”烏龍指事件大事記
2013年8月16日
11時05分左右,滬指突然直線拉升100點,上證綜指瞬間上漲超5%,2分鐘內成交額約78億元,近五六十只權重股瞬間漲停。期間有媒體爆料A股異動源自光大自營盤烏龍。
13時,光大證券午后臨時停牌,并立即進行了核查。
14時22分,光大證券公告,稱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
17時,證監會發言人表示,上交所查證,當日大盤異動系光大自營賬戶大額買入所致。
2013年8月18日
下午,光大發布“8·16”自營賬戶異常操作自查報告,解釋事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策略投資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統出現了問題。
18時,光大證券召開新聞發布會,總助楊赤忠表示,此次“8·16”事件是由于訂單生成系統存在的缺陷所致。在發現系統錯誤交易后,立即進行了止損措施。
同時,證監會通報了光大證券交易異常初步核查情況。在核查中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發言人強調,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夠順利交收,整個結算體系運行正常。
晚間,光大證券收到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上海證監局關于8月19日~11月18日期間暫停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活動的事先告知書。中金所決定對光大證券自營業務股指期貨交易采取限制開倉措施。
2013年8月19日
停牌一天。20日復盤交易無懸念一字跌停。
2013年8月22日
光大公告宣布總裁徐浩明辭去總裁和董事職務。同天晚上,光大證券發布上半年業績報告稱尚有能力彌補事件損失,并坦言,在面臨多項業務暫停和有可能出現的巨額處罰和賠償后,公司前三季度累計凈利潤有可能轉贏為虧。
2013年8月25日
上交所通過官方微博平臺召開媒體通氣會,并發布事件當天上交所實時監管具體措施。就上交所發布時間表來看,當天分別于11時07分、11時45分、12時00分、12時50分,該所4次致電詢問光大證券相關情況,并在12時50分派出監管人員親赴光大證券了解情況。
2013年8月30日
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認定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并對光大證券開出行政處罰: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萬元,并處以5倍罰款,罰沒款金額總計5.23億元。同時,公司4位高管終身禁入市場。
2013年11月15日
證監會通報了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多名責任人包括光大證券原總經理徐浩明、楊劍波在內,被處罰金和終身市場禁入。
2014年2月8日
該案的主要當事人之一、案發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楊劍波不服判罰,將中國證監會告上了法院。
2014年2月18日
楊劍波訴證監會議案正式在北京市一中院立案。
2014年2月19日
上交所和中金所就楊劍波的有關說法作出回應,稱其說法中有諸多不實之處。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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