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波烏龍指后看科普片:再過10億年這點委屈算什么
楊劍波稱自己是一個低調的人,不曾想這次做了一件高調的、引起了全社會廣泛關注的事情。2月8日,楊劍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證監會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同日作出的(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
法治周末記者馬樹娟
楊劍波稱自己是一個低調的人,不曾想這次做了一件高調的、引起了全社會廣泛關注的事情。
作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當事人,楊劍波覺得自己“被冤枉了”。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半年之后,被證監會作出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處罰的楊劍波,因起訴證監會再度進入了大眾的視野。
2月8日,楊劍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證監會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同日作出的(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
2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該案。
隨著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更多細節的披露,法律界人士認為,該案對于證券市場如何完善規則、堵塞漏洞的啟發已經大于案件本身的勝敗結局。
“還原”關鍵的88分鐘
監管層眼皮下的對沖交易?
時光倒回至2013年8月16日。
當天上午11時05分,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由于系統缺陷,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贖套利交易時出現程序錯誤,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一時間,A股大象勁舞,兩市數10只權重指標股漲停。
根據上交所的統計,11時05分至11時07分,上證綜指短時間內上漲5.96%。有網友調侃,烏龍指的威力“索羅斯都不敢比,5分鐘搞停A股30大藍籌股”。
隨后光大證券在公告前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至當日14時22分,通過對沖操作,合計規避損失1307萬元。
從11時05分,到14時22分,這88分鐘內發生的事情,影響了楊劍波的金融生涯和此后的人生走向。
事后證監會經過調查認定,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對股市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均產生重大影響,也可能對投資者判斷產生重大影響,屬于內幕信息,其午后的對沖操作構成內幕交易。
楊劍波對法治周末記者回憶,錯單交易出現后,當天12時左右,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以及上海證監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先后到光大證券了解情況,自己當時匯報說系統出現了問題,下午將進行風險對沖交易。對方知曉情況后并未表示異議。
下午在進行股指期貨的對沖交易時,楊劍波表示,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的相關人員也知曉情況,當時雙方有過5次通話,且有通話記錄為證。
對于楊劍波所披露出來的細節,上交所和中金所予以了否認。上交所表示,楊劍波關于該所的說法有諸多不實之處。楊劍波則表示希望上交所能在訴訟環節提交證據和資料。
中金所則回應稱,楊劍波的說法存在曲解和不實。“中金所作為市場的組織者和自律監管者,發現個別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出現較大變化,及時通過電話等方式詢問,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說明,提醒遵守交易規則,屬于正當履行監管職責。中金所當天也對其他交易量較大的會員和客戶進行了監管提醒。”
楊劍波則認為中金所的回應其實“變相地承認當時和我有過溝通,也佐證了我說的事實”。
楊劍波披露的此番細節,此前并未在證監會的處罰通知書中出現。
證監會在回應媒體采訪時表示,如果楊劍波所述為事實,對案件的定性會產生影響,進入司法程序以后雙方都可以再作解釋。
對于楊劍波的披露,亦有人認為是推卸責任之舉。對此楊劍波澄清道,他只是在陳述客觀事實,而非推卸責任。“上交所、上海證監局、中金所的工作人員都非常敬業,也非常專業。我只是想說明,在當時的情況下,大家都認為在出現錯單的情況下,進行對沖操作是一個正常的交易行為,只是最后證監會的定性使得我們當時的行為顯得不正常而已。事實上,在當天中午到下午,如果上交所、中金所、上海證監局只要有一方認為這是內幕交易,當天下午的對沖交易都很難正常開展。”
對于訴訟前景,楊劍波表示樂觀。對于可能出現的敗訴結局,楊劍波也表示不會對自己構成打擊,“因為起碼我還原了真相”。
爭議對沖操作
內幕交易還是正常操作
楊劍波認為,在錯單交易發生后,基于市場中性策略,進行對沖操作是一個“正常的、必然的”操作。只不過光大證券所涉及的金額較大,又是上市公司,所以才會引來如此大的關注。
其實對于光大證券下午的對沖操作是否屬于內幕交易,學界和業界爭議頗多。
有“中國證券市場中小股東維權第一人”之稱的嚴義明律師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指出:“事發當天上午,市場已猜測光大證券自營部門出現烏龍,但光大證券董秘對傳言進行了否認,在此期間錯單交易對股指構成影響的信息其實還屬于內幕信息。一直到下午14時22分光大證券才發布公告承認了烏龍指,而此時楊劍波團隊作為法定的內幕知情人已經通過對沖交易行為獲利,證監會定性為內幕交易沒有問題。”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則認為,錯單交易發生后,光大證券當天下午的股指期貨空單建倉行為“雖然有違規嫌疑,但應當屬于企業理性的自救行為”。
胡俞越認為光大證券錯就錯在烏龍指事件發生后信息披露不及時。而非上市公司則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如果一個大型私募基金出現錯單行為,那么這個市場大戶在發現自己的錯單行為之后馬上反手在股指期貨市場上建立空倉是完全合理并完全沒有義務進行披露,那是否也屬于內幕交易?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則表示,我國判例和資本市場的相關制度建設都比較落后,從法理上考慮,如果此次烏龍事件出自非上市公司,抑或是能夠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資本大鱷個人,在巨額錯單交易出現后,也應當對投資者進行披露,把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將光大的對沖行為定性為內幕交易,那是不是以后一旦發生錯單,對市場波動有影響,都要進行公告披露?如果這樣的話,那整個市場就亂套了。因為在套利交易過程中,在平倉的時候,或者是開倉的時候,就會引起市場一定程度的波動,如果此時要進行公告,市場馬上就變了,那他還怎么去做對沖呢?”楊劍波反問道。
楊劍波此前曾受證監會邀請參與起草中國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規則。他表示國內市場完全理解市場中性策略并有實務操作經驗的人非常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對于案件的討論。
2月20日,自詡“落后老土”的楊劍波開通微博,在對一些傳言做了澄清之后,開始做起了金融知識的普及工作。“一定程度上,當這些概念為更多人所了解,不再成為小眾的精尖知識的時候,那也就意味著中國資本市場的成熟度提高了。”
兜底條款的邊界
錯單交易信息是否屬內幕信息
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建順教授對法治周末記者介紹,此案為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處罰必須行政主體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楊建順認為,對于證監會是否為合法的行政主體這一點是沒有異議的。事實認定有待法庭的調查和確認。從證監會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對“內幕信息”的認定,處罰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處罰過程中,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只是光大證券放棄了聽證的權利。從這些信息來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從程序上來看是合法的。
但楊劍波的代理律師李江認為,目前來看案件還是有一定的辯論空間,辯論的主要內容之一為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為“內幕信息”,這是判定楊劍波團隊在8月16日下午的對沖行為為內幕交易的關鍵,而證監會作此判定的法律依據為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對于內幕信息的界定,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均列舉了數條屬于內幕信息的內容,并設有兜底性條款,法律授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內幕信息進行認定。
不過,李江認為,證監會在對兜底條款進行解釋和認定時,只能將與列舉性條款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質的“其他信息”認定為內幕信息,而不能隨意地做擴大化的解釋和認定。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內幕信息的內容限定均為“發行人”自身信息和政策性信息。對于證券市場的申購者來講,因其申購行為產生的錯單信息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并沒有相關規定。
楊建順則對記者表示,在制定法律過程中,由于內幕信息除了列舉的條款外,還有很多復雜的情形,難以在法律上羅列清楚,由此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內幕信息作出認定,而證監會就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其可以根據相關信息是否重大,且具有未公開性來進行認定。這種兜底條款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李江由此認為,盡管法律授權并允許中國證監會認定除上述列舉的信息以外的情況是否為內幕信息,但是授權本身不應該成為公民遵守的行為規范,證監會必須通過細化規則的方式,事先告訴市場上的參與者,“否則就是拿明天的規定來約束今天的行為”。
楊建順表示,楊劍波狀告證監會也給了法律界一個啟發:即由于授權籠統,證監會對內幕信息的認定具有一定的不可預知性,那就要構建起相應的認定機制,在認定上要有基本的程序和基本的判斷標準。這樣也有助于提升證監會執法的權威性及有效性。
投資者維權難題
民事索賠或受影響
就在業界和學界高度關注該起案件的走向時,在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件中利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也在關注案件的進展。
嚴義明告訴記者,烏龍指事件發生后,數百個投資者曾向其咨詢索賠事宜。隨后他和助手把投資者情況進行了分類,先后有20余名投資者起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證監會的正式處罰決定書公布后,陸續有10余個投資者的訴訟獲得法院受理。
證券法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投資者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的損失,投資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不過有投資者擔心,如果楊劍波勝訴,是否意味著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將很難求償?
嚴義明指出,即便下午的對沖操作不構成內幕交易,光大證券系統出現問題,造成股價出現大幅波動,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這是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此外出現巨額錯單交易后,作為上市公司在調查確認后沒有及時進行公告,屬于重大隱瞞,亦要對投資者承擔責任。
對于其董秘否認傳言的做法,嚴義明認為已構成虛假信息披露,對投資者造成誤導,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光大證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投資者索賠是民事案件,不論光大證券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只要投資者有證據證明自己權益受損同烏龍指事件存在因果關系,便可以向光大證券主張權利。
劉俊海認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是一種侵權行為,是由于光大證券的過失,給證券市場、期貨市場造成了損害。劉俊海表示,除了證券法外,投資者還可以在侵權責任法中找尋法律依據。
不過,一位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對記者表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后買入空單未必是導致股價下跌的唯一原因,市場股價下跌會由多種因素綜合引發,投資者要舉證自己的操作損失和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也將會面臨不小的困難。
楊劍波的176天
從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到2014年2月8日正式起訴證監會,共176天,在這期間,楊劍波身上發生了什么?
2004年,楊劍波加入光大證券,自此已在證券行業從業近10年。
烏龍指事件發生后,楊劍波被光大證券暫停職務,其所在的策略投資部也被解散。2013年12月中旬,楊劍波從光大證券離職。
楊劍波起訴證監會引來了多方關注,他表示在尋求法律救助的過程中,受到了公司層面的孤立,其他受罰的當事人當時被告誡不得同他接觸。他認為自己是4名受處罰的當事人中“最不聽話的,對體制的依賴程度也是最低的”。
從光大證券離職后,多家機構向楊劍波拋出了橄欖枝,他最終選擇接受母校上海財經大學的邀請,前往該校商學院任教。目前的這一學期,楊劍波被安排為該校MBA學歷學位教育項目講授《金融實務專題》。
“我想換一種生活方式。以前在投行工作時,周末的時間幾乎也用在了工作上,很難有自己的休息時間。這種生活其實很損耗健康的,你看我現在咽喉炎那么嚴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楊劍波不時地咳嗽著。
當記者問及其是否已經做好了投行人轉換為學院人的心理準備時,楊劍波笑言,自己在2012年11月就給證監會高管及主任級別的領導講過課,事后曾獲得“講得很不錯,你講課很有氣場”的反饋。有過這樣的經歷,楊劍波認為自己不需要做太多的心理調適工作。
烏龍指事件發生后,除了接受和配合證監會的調查,楊劍波用閑暇時間看了大量的科普紀錄片和人文書籍,其中科普片《地球的誕生》楊劍波看了多遍:“再過10億年,太陽會變成一顆紅巨星,它的溫度會變得越來越高,它會把地球吞噬掉。到時候地球都不復存在了,自己這點小小的委屈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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