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光大烏龍指賠償現曙光:索賠條件獲放寬
鳳凰財經訊 光大烏龍指今日再傳一重大進展。本案股民代理律師、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對鳳凰財經透露,由他代理的、且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頭頭寸的兩位期貨投資者訴光大證券民事賠償在3月3日被上海二中院立案。
王智斌對鳳凰財經表示,這一消息標志著投資者訴光大證券民事賠償案的條件被放寬了,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頭頭寸的期貨投資者同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隨后,王智斌解釋了自己為何認為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頭頭寸的期貨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的原因。
他指出,光大證券是上市公司,“烏龍指”事件也發生在證券市場,但并不是說,整個事件中,投資者只能依據《證券法》追究光大證券的責任,事實上,有些投資者還可根據《侵權責任法》追究光大證券的侵權責任。
王智斌表示,《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烏龍指”事件中,大盤當日的巨幅波動是由于光大證券的過錯造成的,如果投資者的損失與大盤當日波動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則投資者亦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光大證券索賠。
他認為,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05分之前買入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投資者,其損失與大盤突然間的異動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由于大盤異動是光大證券過錯行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05分之前買入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投資者亦可索賠。
王智斌再次強調,對于當日11時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盤前買入權重股或股指期貨的投資者而言,由于大盤當時已經暴漲,投資者損失與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關聯,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證券的過錯,因此,該部分投資者和光大證券存在混合過錯,其損失很難得到全額賠償。
最后,王建斌表示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投資者均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買入50ETF 以及180ETF的投資者;
2.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買入IF1309、IF1312的期貨投資者(多空均可);
3、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頭頭寸的期貨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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