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舉例1人意外花10000就搶10000被打斷 全場大笑

庭審現場圖
鳳凰財經訊4月3日上午,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公開庭審。原告、被告雙方就錯單信息披露時間、光大證券在烏龍指事件的角色等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論辯。
庭審中,楊劍波方陳述稱,錯單后對沖,是對交易對市場的負責。證監會方舉例說明,一個人收入消費相匹配,賺一百塊,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塊錢,就去市場上搶10000塊,這能不犯法嗎。
法院打斷證監會舉例,這個舉例不相關。全場大笑。
截至到4月3日中午12點12分,原被告辯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點:
1.信批時間
證監會方認為烏龍指事件其官方微博信批時間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2點22分,楊劍波方認為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點之前,理由是多家網媒進行了報道。
就此爭論焦點,證監會方認為信批不能靠媒體猜測,但就證監會官微是否是信批渠道問題,并未給出直接回答。
2.中性策略
楊劍波方認為,在事件當天下午做空股指對沖是中性對沖,自己執行的是崗位職責,對沖是根據管理層的決定實施的。證監會則認為,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對抗法律強制規定,如果執行中性策略時候違反法律規定也是構成內幕交易。
3.是否為獲利
楊劍波方認為,當天平倉行為是為了對沖而非為了獲利當日光大獲利平倉了部分股指空頭,楊的解釋是當時是嚴格根據錯單頭寸來對沖,平倉部分是平掉多出的對沖部分。楊劍波補充說,這恰恰說明下午的開空是為了對沖,而非為了獲利。
4.內幕信息認定
楊劍波方認可被告意見,光大證券具有雙重身份,光大證券是股票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錯單信息是光大證券內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應當披露,但是作為機構投資者是股票買賣人,其交易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規定。
證監會方則表示對于光大事件的獲利認定并非按照交割來確認,而是采用了其當時的賬面盈利來確認。證監會方還舉例說明,一個人收入消費相匹配,賺一百塊,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塊錢,就去市場上搶10000塊,這能不犯法嗎?
庭審中,楊劍波還稱之前曾給證監會內部專門講解了自己部門的業務模式,還受到了證監會的好評,此次事件證監會的專業性令人質疑。證監會則認為無論是執行何種操作策略,都必須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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