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生物IPO二進宮隱患 實際控制人定向吸儲
記者獲得的一份“花園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股權證”顯示,原始購股日期是2000年2月16日,出資23171.94元,獲得26800股,公章是“花園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承辦人同時也是持股會理事長的簽名,是花園集團董事長邵欽祥的印章。
過會后又被叫停IPO的公司并不多見,2010年花園生物過會后被終止發行。外界普遍解讀認為,是因為花園生物的招股書對企業早年向社會募資、職工入股形成的職工持股會只字未提。
時過境遷,花園生物去年再一次出現在IPO申報名單中,并于近日再次過會。然而《華夏時報》記者在公司所在地浙江東陽調查時了解到,上次申請IPO時出現的職工股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而公司方面現在采取的是不回應的對策。
另外,記者了解到,花園生物實際控制人浙江花園集團工貿有限公司(簡稱“花園集團”),一直通過企業結算中心這一窗口,向集團職工和集團所在村的村民定向吸收存款,利率高于國家規定。這被銀行業人士斥為“違反金融秩序”。
法律人士認為,若吸收的資金用于花園生物,或花園集團自身生產經營出現問題,都將影響到花園生物的上市及以后的運作。
定向吸收存款
花園集團位于金華市東陽市南馬鎮花園村,1981年以蠟燭廠和服裝廠起家,以村名作為企業名。該集團現已發展為中國民企500強,現在擁有32家全資和控股公司,涉及生物醫藥、建筑房產、紅木家具、影視文化等多重產業。
根據花園集團的數據,2013年實現營業收入110億元,實現利稅總額7.52億元,實現貿易出口額1.52億美元,總資產85億元,凈資產45億元。
據記者了解,如此規模龐大的企業還擁有近乎等同于銀行儲蓄業務的金融服務。
辦理業務的窗口就在花園集團的企業結算中心。窗口貼的通知說明,存款金額起存標準是5萬元,分一年期、兩年期和三年期,最高年利率是7.9%。
當記者提起花園集團的儲蓄業務時,南馬鎮上的居民一點都不陌生。
有接近政府的一位人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花園集團公開吸儲已經有20多年了。“我們現在把超過年利1分5(15%)的,視為高利貸,它(花園集團)年利以前在6-7厘或者6-8厘,所以不是高利貸。”花園集團的儲蓄業務甚至走出南馬鎮,連東陽市都有不少人把錢放進去過。
事實上,花園集團的這種做法在浙江民企里比較普遍,一位私募基金客戶經理表示,這其實就是很多金融機構發起的資金池業務,“這些錢是非一次性募集,也沒有特定投向,利用期限錯配來保證資金兌付和使用。”
但近期,花園集團在業務辦理窗口貼出通知,存款對象只限于集團職工和花園村村民。但有鎮上的人去窗口問了,如果有集團職工或花園村村民帶過去的話,也能辦理存款。
違反金融秩序
花園集團吸收資金的做法,在金融業人士看來,有內部集資、非法吸儲的嫌疑。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業銀行杭州分行副行長很明確地告訴記者,花園集團的做法屬于“違反金融秩序”。“國家規定,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利率10%,否則就觸碰銀監會的高壓線了。”
而某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的行長認為,對于民間融資行為,只要不是高利貸,現在浙江是允許的,企業為了生產經營向職工或社會特定對象籌集資金比較常見,但這樣的資金應該是一次性籌集,不能存在分期設置利率的情況。
該行長認為,長期資金進出就相當于儲蓄,只有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儲蓄業務,所以花園集團的做法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不允許的,甚至是違法的。“銀監會和央行應該監管。”
對此,東陽銀監局主任卻回應,銀監會管銀行及有執照的金融機構。
知名證券律師嚴義明和宋一欣均認為,花園集團的做法對花園生物的上市或可能的發行存在隱患。兩位律師分析,花園集團吸收的資金,如果用在了花園生物,對上市的影響是直接的;如果用于整個集團,萬一集團出現問題,必會影響到上市公司。
無論花園集團的行為能否被認定非法或違規,這種做法的風險在當地已經暴露過。
2012年,有著“火腿王”稱號、曾計劃赴境外上市的東陽知名企業浙江宗蘇食品有限公司因無力清償債務申請破產重整,除欠銀行1億元貸款外,還留下2億元民間存款無法兌付。
如持續20多年的話,花園集團吸收的民間存款規模該有多大?東陽市金融辦主任盧偉民回避了具體數字,強調在“逐步減少”。按照盧偉民的說法,花園集團整體經營較好,現在存款規模在下降,政府也在引導發企業債,減少對儲戶的依賴。“但總需要一個過程。”
股權糾紛未解
花園集團的集資傳統阻礙了第一次IPO。曾經的報道披露,2000年時花園集團要上馬一個維生素D3項目,因為資金緊張,企業向內部職工進行了集資入股。
記者獲得的一份“花園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股權證”顯示,原始購股日期是2000年2月16日,出資23171.94元,獲得26800股,公章是“花園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承辦人同時也是持股會理事長的簽名,是花園集團董事長邵欽祥的印章。
之后因為預計花園集團要上市,職工股權變成香餑餑,一度在社會上公開叫賣。
為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從2009年開始,花園集團對職工股以回購的方式進行清退,這遭到不少職工以及多次轉手購得股權的投資人的反對。他們覺得,上市增值和回購之間的收益差距太大。一持有股權證的人明確告訴記者,他花高價從花園集團職工手上買來股份,就是為了等上市的。
為了加快回購,花園集團下了“最后通牒”,職工持股會解散不再分紅,未清退人員的本金一律存入銀行工會專戶。2011年1月11日起,退股補償規定再次調低。但是股權證的持有人依然不認可花園集團的“單方面”做法。
嚴義明律師認為,股東身份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管怎樣,只要是以合法的形式成為公司股東的,公司都不應該單方面下清退股份的通牒。“為公司發展做出貢獻的股東,有理由分享公司上市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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