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改革四亮點 投資者保護是關鍵
按照《退市意見》,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翟超/制圖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陳中
在市場的期盼中,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昨日,證監會就《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滬深交易所也分別按照《退市意見》要求形成了股票上市規則及其配套規則修改草案,與《退市意見》同步公開征求意見。
具體來看,本輪退市制度改革有四大亮點,主要集中在主動退市、強制退市、退市指標以及中小投資者保護等方面。
系統闡述主動退市
企業若退須交易所同意
《退市意見》對主動退市作出了相關安排:
一是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
二是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序、后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于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經過股東大會特別多數決通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見》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動退市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不當行為。
三是為引導市場化的主動退市,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并購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強制擠出制度,豐富并購手段與工具,簡化行政審批等。
對于企業提出退市申請需經交易所同意,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這并不是要搞變相審批或者人為設置門檻,而是基于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契約關系。上市時,二者簽訂上市協議,退市是對契約關系的解除,應當征得交易所的同意。做這樣的安排,一個重要目的是基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考慮,從證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的角度,防范可能出現的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當行為。
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披
違法將強制退市
綠大地、萬福生科等造假上市企業處罰過低飽受市場詬病和質疑,這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無法責令造假者直接退市不無關系。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本輪退市改革從《證券法》關于“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新國九條“對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的要求出發,同時考慮到違法類型的多樣性,將市場反響強烈、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各方認識較為統一的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納入退市情形,并分別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
按照《退市意見》,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對于上述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見》原則上要求證券交易所在一年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同時也區分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于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退市指標明確
交易所可以細化調整
進一步明確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退市意見》對現有的退市指標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分別作了歸納列舉。
其中,市場交易類包括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標,財務類包括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如實披露等指標。
此外,《退市意見》還允許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并且針對不同板塊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
針對市場對“連續三年虧損” 這一退市指標存在的異議,鄧舸表示,盡管市場上存在不同意見,但考慮到“連續三年虧損”是現行《證券法》確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況下,《退市意見》依然保留了這一指標。
同時,在與退市相關的配套制度方面,為維護公司退市后公眾投資者的交易權,滿足其轉讓股份的現實需求,防止退市公司,特別是違法違規公司“一退了之”,《退市意見》針對強制退市公司和主動退市公司的不同特點,在退市后去向及交易方面做出了差異化的配套安排:
一是要求證券交易所應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同時,為防止部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以投機為目的參與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安排相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
二是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統一在股轉系統設立的專門層級掛牌交易。
這一做法符合《證券法》有關“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相關規定,與將較高層次市場強制退市的股票安排到較低層次市場交易的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且將強制退市公司與“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公眾公司在市場層次上作出了適當區分,并不會影響“新三板”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同時,《退市意見》賦予主動退市公司一定的選擇權。
三是明晰重新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公司退市后滿足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證券交易所可以針對主動退市公司與強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強制退市公司作出差異化安排。此外,為防止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有關責任股東提前轉讓股份來規避法律責任,《退市意見》還對其轉讓行為做了專門限制。
投資者保護是重中之重
退市企業信披需強化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鄧舸表示。
去年底,《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下稱“小國九條”)要求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并提出應對預案。
鄧舸表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標。為此,《退市意見》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個環節,認真落實“小國九條”的要求,并針對退市工作的特殊性,強調要強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義務,完善主動退市公司異議股東保護機制。
對于“小國九條”中提出的“對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并提出應對預案”的要求,鄧舸表示,證監會已經同步啟動了上市公司年報準則的修改工作,將補充關于主動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評估及應對預案等專項信息披露要求。
同時,為了妥善處理退市與民事賠償的關系,《退市意見》突出強調了“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而非“退市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要求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或者根據《證券法》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公開承諾等協議約定,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賠償投資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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