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跨境業務存“法律盲區”
原題:中行“優匯通”事件持續發酵 人民幣跨境業務存“法律盲區” 央視的一則“中行涉嫌洗錢”的新聞,將中行及其名為“優匯通”的產品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任谷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境內銀行的外匯業務由外管局管理,而人民幣跨境業務屬于央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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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中行“優匯通”事件持續發酵
人民幣跨境業務存“法律盲區”
央視的一則“中行涉嫌洗錢”的新聞,將中行及其名為“優匯通”的產品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究竟是涉嫌“洗錢”還是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先行試點?爭議背后反映出的是,跨境人民幣到底應當被視為本幣還是外匯管理
法治周末記者戴蕾蕾
法治周末實習生沈佳苗
經過幾天的發酵,有關中國銀行(以下簡稱中行)“優匯通”業務的討論仍在持續。
7月9日,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央視)“新聞直播間”節目以“銀行違法換匯調查”為題,報道稱中國銀行的“優匯通”業務不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在操作中,銀行和移民中介相互勾結,幫客戶造假洗錢。
幾小時后,中行正式發布聲明回應央視的報道,稱“報道與事實有出入、理解上有偏差”,并稱該業務為“2011年試點推出的人民幣跨境轉賬業務”。
不久之后,中行在官網及官方微博均刪掉聲明。晚上8時40分,中行重新發布聲明(中行聲明附后)。經對比,更改有三處:一是刪去了聲明中“中央電視臺”這一媒體名稱;二是將“業務辦法和操作流程均已事先向有關監管部門做了匯報”改成了“業務辦法和操作流程均已事先報備”;三是將“每筆業務均報送監管業務系統”改成了“每筆業務均輸入監管業務系統”。
對于市場傳聞外管局和反洗錢司入駐中行的說法,相關人士予以明確否認。
但近日,知情人士向《華爾街日報》透露,中國國內大行已暫停一個中國央行批準的人民幣跨境轉賬試點項目。暫停時間正是在中國央行調查中國銀行涉嫌洗錢后。
法治周末記者走訪了北京數家中國銀行支行,并未發現“優匯通”業務的介紹資料,向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咨詢該業務時,被告知“沒有此項業務”或者“不清楚,需要了解”。
中行總行新聞處的工作人員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有關“優匯通”業務的解釋以中行7月9日晚所發公告為準。
亦有中行廣東地區人士證實,央視報道之后,目前該業務已經基本暫停,主要是為了配合自查。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跨境人民幣業務爭議的背后反映出中國跨境資金管理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而言,跨境人民幣到底應該被視為本幣還是外匯管理:如果其效果等同外匯,是否應該適用外匯管理制度;還是說,鑒于人民幣國際化正處于推動階段,應該對人民幣跨境結算另行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劉少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上述問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尚未得到明確。
“優匯通”并非出境外匯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優匯通”全名為“中銀財富優匯通”,是“在為實現人民幣國際化,國家相關部門在部分商業銀行進行試點跨境人民幣轉賬業務的大環境下,為中行高凈值客戶實現通過合規渠道將客戶合理合法的資金用于客戶合理境外用途的業務。”
中行“優匯通”業務源自2012年,中國境內居民可以將人民幣通過中行先匯往巴黎中行等海外分行,在巴黎中行兌換成客戶想要的外幣,再匯往全球28個國家及地區,到達境外收款人處。資金用途為投資移民及海外置業等。
這項業務跟普通的國際匯款最大的區別在于匯出的貨幣。一般國際匯款是先換成外匯,再用swift(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匯出,而“優匯通”則可以直接在境內匯出大額人民幣到境外分行之后,再由境外分行來換匯。
央視報道認為,這違反了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輕易突破了個人外匯出境5萬美元的限制,加速了中國資金的外流。
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任谷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境內銀行的外匯業務由外管局管理,而人民幣跨境業務屬于央行管理。
央行行長周小川7月10日出席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金融業和監管專題會議”的媒體吹風會時,對于此案表示,“昨天剛發生,時間不夠,需要花點時間弄清楚事情,所以今天做不了太多回答”。7月11日,央行新聞發言人表示:“我們已經注意到媒體關于某商業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報導,并且正在核實相關事實。”
根據公開的資料,“優匯通”的主要客戶對象為與中行合作的總行級移民合作機構的客戶。具體業務流程是,客戶需將資金提前1個月存入中行賬戶內,中行在正式匯款前1周審核客戶資料,資金“T+1”工作日到客戶海外賬戶上。
其收費構成包括,“匯款金額(購匯后價格)+0.1%境外匯款手續費(最低50元,最高260元)+電報費(目前暫免)”。此前央視報道稱“中行手續費率在0.3%至0.4%”。
跨境人民幣個人業務尚未明確額度管理
任谷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外管局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但是跨境人民幣個人業務在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當中并未有額度管理的規定。
“在人民幣國際化的大背景下,跨境人民幣業務是本著先行先試,在小范圍的試點做的。”任谷龍說。
對于單筆限額的問題,據相關媒體報道,監管層的試點文件里,并沒有提到大額資金的規模上限。深圳地區了解此項業務的銀行客戶經理表示,相關部門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因為每筆轉賬都上報,央行對單筆及總額都有監控,可以隨時叫停。
而且這次試點相當低調,被嚴格限制在包括中行、工行、中信等幾家極為有限的銀行分行范圍內,且試點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兩種用途,即在開放項目下,僅以投資移民或海外購置房產為資金用途。而對客戶對象則要求不得是國家公務員、政府官員及其親屬在內的敏感人群。
“我所了解的情況是,盡管監管機構并沒對單筆業務規模進行限制,但中行在具體業務過程中有意壓低金額,就是為了防范洗錢的風險。而在具體業務考核指標上,也并沒有要求按照業務規模對員工進行考核,而是以客戶數量。”上述深圳客戶經理說。
在去年11月,由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與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共同舉辦的“跨境人民幣發展高端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李思敏曾指出,內地居民以個人名義進行人民幣跨境匯款的方案已經上交,將在廣東進行試點,或將馬上推出。
是否涉及洗錢尚需核實
中行公告稱:“截至目前,廣東地區已有多家商業銀行試點開辦此類業務,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我行有關分行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和反洗錢等要求,制定了嚴格的業務操作流程,對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和資金來源證明材料有統一和明確的辦理標準,業務辦法和操作流程均已事先報備。辦理時對業務材料進行逐筆審核,且每筆業務均輸入監管業務系統,較好防范了業務風險。”報道中提及的“地下錢莊”和“洗黑錢”情況與事實不符。
據中行相關人士透露,中行對文件審核有明確標準,至少包括以下三項,即收入來源證明、用途證明、身份證件。
其中,收入來源證明包括且不限于個人完稅證明、自有房產租賃或買賣收入證明、企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持股企業紅利分配證明、貸款合同等其他能證明匯款資金來源的材料。
而用途證明則包括且不限于購房(地)合同、投資移民相關證明文件,以上合同文本需提供相關有效性證明,如公證律師見證等。證明材料如為全英文版本,需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任谷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我國在2006年發布的反洗錢法中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及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我們認為業務本身沒有問題,2011年,廣東央行就給予中行試點資格,所有流程都審過,每筆業務都上報監管。業務則是中行總行層面統一推進,行領導在廣東調研時還特別提到過這個產品。”中行廣東一位分支機構負責人說。
但央視的報道指出,中行工作人員在與移民中介合謀后,由移民中介偽造公司流水及虛假合同,將客戶來源不明的資金洗白為合法的傭金,而這些偽造的合同則獲得銀行工作人員的采信,或是被用來為客戶辦理存單質押,再將質押貸款發放匯至境外。
央視報道還引述了平安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鐘偉的話,稱整個過程“已經是違反現有外匯法律法規制度的根本問題”。對此,鐘偉發表聲明稱:“采訪事宜為移民及境外投資……該報道已脫離語境,斷章臆義,我個人對此深為不安。”央視采訪的另一位中信銀行國際金融市場專家劉維明也發表了類似聲明。
劉少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遵照反洗錢法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是金融機構的責任。但是什么是洗錢行為需要界定。就“優匯通”本身而言,其本質是人民幣跨境轉賬業務,作為人民幣資金從正規渠道走向海外的渠道,因此簡單將優匯通等同于洗錢是不妥當的。
“但是目前在人民幣跨境業務當中,金融機構如何承擔資金來源審驗的責任,目前尚無明確說法。而且這中間還涉及中國的反洗錢法如何在境外適用,中國的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如何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問題。”劉少軍說。
監管標準待明確
這一事件引發了巨大的爭議,亦凸顯了我國跨境資金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即跨境人民幣業務究竟應該由央行管理還是亦受外管局監管?
“跨境的人民幣資金不同于在國內流通的人民幣資金,而且跨境的人民幣資金一般都是流向資本項下可自由兌換的國家和地區,其實也就等同于外匯,應該與國內執行的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否則極易出現監管套利。”國際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表示。
任谷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在個人人民幣跨境結算中,從相關政策來看,相關部門存在一些分歧,央行出于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考慮,希望能夠進一步放開個人人民幣跨境的額度管理,也謹慎地推出了一些措施;但外匯局方面認為應該納入到外匯管理,而且個人跨境業務監控難度也比較大。
我國從2009年開始試點實施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只允許做“對公”業務,即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2013年自貿區政策出臺之后,允許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是放松管制的一大突破,但一直未出細則。
“兩個部門在跨境人民幣資金問題上必須形成一致政策,否則不僅是弱化外匯管理,導致監管套利,也會導致人民幣國際化誤入歧途。”趙慶明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張斌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這個事件的本質,是中國要不要加快資本項目自由化,就當前環境下而言,要不要允許中國居民到海外投資。對于這個問題,國內學術界有很多爭論。贊同的意見認為放松居民到海外投資,有利于國際收支平衡,也是對居民財產權的尊重,應該積極推進。擔心的意見認為,資本項目開放以后,中國更容易遭受外匯環境沖擊,宏觀經濟穩定受到更大威脅,中國還應該再等等,等國內金融市場和其他改革更完善的時候,再推進資本項目改革。”
“我個人的意見,如果匯率能基本做到自由浮動,資本項目管理改革可以往前逐步推進。匯率波動本身是吸收各種外部沖擊最有效的手段。反之,如果匯率干預還很多,資本項目開放很危險,只會鼓勵更多的套利。資本項目管理改革推進過程中,需要做好政策法規變化的銜接,減少政策模糊甚至是政策之間打架的地方。”張斌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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