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最大老鼠倉案終審維持原判 檢方曾抗訴一審量刑過輕
2014年10月30日 09:47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劉冠南
南方日報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萬曉華 備受關注的國內最大基金“老鼠倉”案,日前有了最終結果。原審法院判決馬樂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 8 8 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3374 .74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南都訊 南方日報記者劉冠南實習生萬曉華 備受關注的國內最大基金“老鼠倉”案,日前有了最終結果。博時基金前經理馬樂因長時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76只股票,買賣頻繁,交易額達10 .5億余元,其本人獲利1883萬元,被深圳中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檢察機關認為量刑過輕、提起抗訴,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被告人馬樂,1982年出生,年僅30歲即掌舵百億資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馬樂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任職期間,他利用其掌控的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先于(1- 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 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 .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元。
原審法院判決馬樂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 8 8 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3374 .74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案在省高院二審過程中,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照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量刑標準處罰,結合本案的案情,馬樂應當依照“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處罰。
近日,省高院二審審理認為,《刑法》條款并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規定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而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故本案屬“情節嚴重”,應在該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抗訴機關提出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相關專題:傳證監會正調查史無前例老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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