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訂擬放行營銷員給“回扣”
2014年12月26日 08:00
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馬元月 陳婷婷
時隔五年,保險法修訂工作再次啟動。從目前仍在商議的建議稿來看,關于保險市場行為規范方面,正在修訂中的保險法擬對保險營銷員給“回扣”松綁。
北京商報訊(記者馬元月陳婷婷)時隔五年,保險法修訂工作再次啟動。近日,保監會正聽取修改保險法建議稿的各方意見。從目前仍在商議的建議稿來看,關于保險市場行為規范方面,正在修訂中的保險法擬對保險營銷員給“回扣”松綁。
2009年版的《保險法》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六條中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而修訂中的保險法建議稿卻將此項規定刪除。
事實上,被刪除的此項規定在保險業內已經成為營銷員“攬客”的必用招數。對此,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于海純表示,為了招攬業務,不少營銷員會把本應由個人得到的收入拿出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返還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已成為“潛規則”,如營銷員將保險公司給的25%傭金中的5%返還給投保人。
“但具體執行起來有難度,畢竟返傭某種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戶之間的事情。如果出現對公司返傭則屬違法行為。目前,處于灰色地帶的過度返傭行為壓擠了正常展業代理人的生存空間。代理人返傭的背后,也折射出個險營銷的窘境。”于海純分析道。
對此,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和費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實踐中因宣傳推廣需要給予保險消費者一定贈品、贈禮的行為,若據實列支相關費用,不宜再以“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進行處罰。因此,建議稿刪除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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