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龔順榮律師說,萬國公司的擔保行為發生于2004年,而有關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規定,是2005年出臺,2006年1月才開始實施的。
《擔保函》雖沒有艾群策個人的簽字或簽章,但加蓋了萬國公司公章。漢口銀行法律顧問胡燕早律師說,艾群策認為《擔保函》的公章系偽造,他完全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通過法律途徑查明真偽。
湖北省銀監局城市專業銀行監管處處長萬曉春介紹說,去年7月,在接到艾群策的相關舉報后,銀監局專門組織了調查,并給予了其書面回復。他們認為這一問題“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按《信訪條例》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艾群策應向受案法院提出控告。
工商部門的資料顯示,萬國公司與思登達公司也并非人們想象的“毫無關聯”,萬國公司曾是思登達公司控股子公司,2004年萬國寶通(青島)投資事務中心“出資”購買其股權后,思登達公司占股由70%下降到了10%。但知情人士介紹,雙方股權之爭歷史由來已久。 ![]()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