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信披有明有暗 專家稱應統一監管標準
受今年市場震蕩向下影響,公募基金收益大面積告負,與此同時,在理財多元化的時代,以有獨立銷售渠道的銀行理財產品為首,市場上與公募基金形成競爭的其他理財類產品不斷發展壯大,且收益情況相比公募基金上半年的表現更具優勢,甚至有一些銀行理財類產品年化收益率高達8%,大有搶奪公募基金“地盤”的架勢。
《證券日報》基金周刊于6月29日至7月2日期間,發起了關于投資者對市場上理財產品選擇傾向性的投票調查。公募基金仍是投資者首選的投資品種,是55.4%的參與者在進行理財投資時選擇;銀行理財產品緊隨其后,是34.8%參與投票者理財投資者的首選。然而,72.8%參與者在選擇投資品種時最為注重的是其最終的收益情況,僅16.3%的參與者認為產品的信息披露是否透明和規范化才是更為重要的。
我們不難看到,面對今年錯綜復雜的市場環境和競爭對手的“圍追堵截”,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透明、規范的優勢似乎不再突出。好買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曾令華更對記者表示,同在市場上競爭,信息披露卻有明有暗,在某種程度上對公募基金來講不是很公平。而早在今年早些時候的基金業年會上,包括華夏基金公司總經理范勇宏在內的多位業內專家因此呼吁,對相似的理財產品監管標準要統一。
私募、銀行理財、券商理財
三大競爭對手信披危機
《證券日報》基金周刊查閱市場上與公募基金形成較明顯競爭的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發現,僅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且對相關信息的披露時間有嚴格規定。而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和券商理財產品等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公募基金相比而言的不透明性非常明顯。
華泰聯合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王群航在接受《證券日報》基金周刊采訪時表示,公募基金與其他市場上的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不一樣,公募基金的信披很透明,這主要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不同的理財產品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方式和要求標準也是不統一的。公募基金歸屬中國證監會的管理范圍內,而證監會的監管管理是非常嚴格和規范的,而其它的監管機構監管標準比較多,可能與證監會有些出入。
其次,拿銀行理財產品來講,銀行相對來講有自主選擇和自主傳播信息的權利,即銀行在推廣和宣傳產品的時候,選擇權和決定權比較大。而目前,公募基金80%的銷售渠道來自銀行,銀行自身又有自己的理財產品,在宣傳和推廣的時候一定程度上會有一定的傾向性。
最后,公募基金大部分都是高風險收益產品,而其它的理財產品絕大部分是低風險收益產品,幾乎沒有高風險產品。在今年的市場背景下,高風險品種虧損現象很嚴重,因此,相對來講,低風險類的理財投資品種收益風光無限好,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資者放棄高風險的公募基金轉而投資其它的理財類產品。
若具體關注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和券商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方面的特點,則會發現,這三者的信披缺失問題相比公募基金還是十分嚴重的。
在近兩、三年內發展迅速的私募基金雖在市場逐漸被投資者認可,但在信息披露方面還很缺失,其公告凈值的估值日期及其時間間隔沒有統一的標準,通常每周、每雙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凈值,沒有強制的季度信息披露要求,這就導致有時可能會出現較大誤差的情況,不利于投資者的利益保護。
業內人士在接受《證券日報》基金周刊采訪時表示,私募基金近年來發展速度迅猛,在投資市場上與公募基金已形成較明顯競爭,但相比公募基金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等信息,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備隱蔽性,但在高收益的可能性下,也同樣蘊含著高風險。
“其實,私募基金在私下有可能會每天為特定的投資者定制凈值等相關數據,但卻不會像公募基金一樣在市場上公開公布?!鄙鲜龇治鋈耸垦a充道。
而這一問題也早被相關部門重視和注意到,早在今年年初,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稱,今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的兩大調整之一,就是把私募基金也和公募基金放在一起統一規范。若此次統一規范有可能改變,那么今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會與公募基金一樣規范起來。
從今年的投資在市場上來看,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可謂是如火如荼,占據相當大的市場,是公募基金最大的競爭對手。記者實地到各大商業銀行進行觀察發現,在咨詢和購買的銀行類理財產品的投資者絡繹不絕,記者隨機采訪了一位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當被問及對理財產品的了解有多少,和為什么選擇銀行類得理財產品時,他對記者說出了這樣一番話,“我買理財產品就是想讓專業和有保障的機構幫我更有效率的理財,最主要看的就是收益問題。以前也買過基金,但是今年基金表現的太不讓人放心了,而銀行理財品種有銀行的信用保障,波動性相對來講比較低,風險小,而且今年的收益還是比較不錯的。”至于信息披露方面,上述受訪者認為,即使披露了也看不太明白,只要保證收益性就可以,其它的都是后話。
而今年公募基金最大的競爭對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卻是存在很多問題的。首先,銀行理財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與公募基金相差甚遠,由于目前銀監會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并未有硬性規定,所以銀行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間隨意性都比較大,甚至有的銀行不進行信息披露。其次,產品說明書用于一般過于專業化,普通投資者很難弄的明白,這些一直是銀行類理財產品的詬病。對這種情況和問題,中國銀監會終于出手了。于6月29日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產品存續期間和終結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其后續的正式確立和具體實施還有待投資者的檢驗。
同時,市場上另一種與公募基金競爭較激烈的券商理財產品同樣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少的問題。相關法規只要求證券公司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而這一規定在實施的時候常常會出現“遲到”的現象,在披露信息完整性方面,券商理財產品也是遠遠不及公募基金的,經常在管理報告中對一些重要信息有著程度深淺不一的披露等等。
公募基金“信披過度”
專家稱應統一監管標準
試想想,同在市場上競爭,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與其它競爭對手存在如此之大的差異,對公募基金來講是不是有些不公平?公募基金的信披是否“過度”?
記者聯系了多家基金公司,但最終均以不便對中國證監會和其它產品的監管機構監管標準做出評價婉拒了采訪。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曾令華在接受《證券日報》基金周刊采訪時明確表示,同在市場上競爭,信息披露卻有明有暗,在某種程度上對公募基金來講不是很公平。
華夏基金公司總經理范勇宏在今年基金業年會上對目前市場上諸多理財類產品之間信息披露的嚴重差異化現象分析表示,同樣的理財產品,由于屬于不同的行業,導致監管標準也是完全不一樣的。特別是對于股票型等高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產品,監管標準是不一致的。同樣為投資者理財,但監管標準差距非常大,對公募的基金經理是不公平的。所以對相似的理財產品,尤其是高風險的理財產品,應該對不同行業的監管施行統一標準,遏制不公平的競爭。
而范勇宏總經理補充道,在目前市場環境下,如果沒有業績做支撐,不管信息多么透明,監管多么嚴格,也很難吸引投資者長期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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