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分級細化 打擊變相攬存乏力
本報記者 鄭嵐予 發自廣州
今年以來,各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普遍井噴。統計數據顯示,1至9月,全國金融機構共發行銀行理財產品14751款,發行規模超過11萬億元,早已遠遠超越了去年同期的數據。
而風險評估過于模糊、收益保證無法落實、利用超短期理財產品在季度末年末時變相攬存,已經是行業里公開的秘密。針對這種現象,10月9日晚,銀監會正式出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理財的風險評估、保證收益、變相攬儲等方面做了細化,厘清了理財買賣雙方角色,希望將“變味”的理財引向正軌。該《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銀監局相關工作人員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理財產品的分級早就有了,比如將理財產品定性為“保本型”、“投資型”等,本次《辦法》只是將分級進一步細化,但該工作人員表示,截至記者發稿時,廣東省銀監局還沒有接到具體文件。
理財產品門檻提高
此次《辦法》將理財產品的風險分級與銷售直接掛鉤。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
中國銀行廣州某支行的一位理財經理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對于保本型或低風險的產品,本次《辦法》影響不大。“銀行理財產品一直都是門檻5萬元的準入標準”,該經理坦承,對于一些中等風險以上的產品來說“具有一定影響”。
同時,《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需要自主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前述廣東省銀監局相關工作人員對時代周報記者稱:“大部分銀行的理財產品都已經有風險評級,一般是在合同中注明‘本理財產品在銀行內部風險評級為某’的字樣。在客戶第一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有些銀行會選擇為客戶做一個測試,以便評估這款產品適合怎樣類型的客戶來投資,比如低風險的適合保守型、穩健型的客戶,高風險的就適合進取型客戶等等。”
時代周報記者登錄各家銀行網站查詢系統發現,許多銀行已經在產品信息中表明風險分級情況。例如民生銀行采用從1級至5級風險逐漸遞增的標示方法,招商銀行網上所發售的理財產品分為“極低”、“低”、“中等”、“較高”、“高”至“極高”風險等六級。
風險提示再度升級
《辦法》原文稱: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銀行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前述理財經理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從前客戶購買產品前,銀行都會對顧客風險承擔能力做測評,并且在辦理手續時必須一字一句寫上一段銀行準備好的話,承認已經了解該產品的風險。
該理財經理稱:“有些客戶并不喜歡這種模式,對于那些已經事前了解產品風險的客戶來說,過于繁瑣的提示顯得有些麻煩。”該經理還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傳統的風險提示有機械古板之嫌,并且無法規避許多意外。
“比如前幾天有個老大娘來買理財產品,但是她不識字,我們在跟她解釋了風險提示讓她照抄那段話時,她足足抄了一個小時。”該理財經理表示無奈,因為工作人員無法代寫。針對本次《辦法》實施,該銀行理財經理在風險提示升級方面頗擔心“麻煩加劇”。
除此之外,一家股份制銀行的個人金融主管表示,盡管目前還沒有接到正式通知,但對于風險提示、風險評估、收益率估算等等,很多銀行都已經在做了,只是可能還不夠完善。
比如,客戶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都需要有獲得資格的理財師為其進行風險測試,然后才會賣產品。在風險提示方面,銀行印刷的宣傳資料也有所體現,因此新規這部分內容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影響不大。
高息攬存難以遏制
去年部分銀行被曝光用金表、現金高息攬存被銀監會鐵腕處罰后,每逢月末、季末,理財產品市場就出現收益率飆升的局面,為的就是吸收更多存款沖刺存貸比指標考核。
今年6月末銀行理財產品曾經出現過3天期限產品8%、9%的高收益率,用高收益率的銀行理財產品代替高息攬儲已經成為業內的慣用手法。在趨緊的資金面背后,銀行理財產品發行也是節節攀升。
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9月,存款性金融機構共發行銀行理財產品14751款,發行規模超過11萬億元,早已遠遠超越了去年同期的數據。而截至9月28日,銀率網統計的9月份商業銀行共發行理財產品2149款,創下今年以來月發行新高,環比增長14.7%。
“從近幾年的投資風格上看,銀行理財產品有不斷走向激進的趨勢。”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由于國內理財市場競爭激烈,各家銀行紛紛利用高收益率吸引客戶,而更高的收益率意味著銀行不得不采取更為激進的投資策略。銀監會出臺相關措施規范銀行行為勢在必行。
在此次出臺的《辦法》中也再次明確,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時,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不過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一規定的可操作性并不強,很難對銀行借理財產品高息攬儲起到限制作用。
“在對理財產品進行監管的同時,還應對銀行存貸比的考核方式進行調整,改變季末、年末單一時點的考核辦法,從而令理財產品發行回歸正常狀態。”金融專家李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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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題:銀監會規范銀行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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