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本要求擬提高 銀監會稱不會導致大面積融資
新規要求,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
-本報北京訊 記者夏青報道
為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提升銀行監管有效性,中國銀監會15日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充分考慮國內銀行業經營和風險管理實踐,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 II)三大支柱為基礎,統籌考慮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的新要求。將資本監管要就分為四個層次,并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體現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的銀行監管新理念,構建了符合國內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框架,實現我國資本監管制度在更高水平與國際標準接軌。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從國內實踐來看,銀監會長期堅持資本數量和質量并重的原則,國內銀行資本質量明顯高于歐美銀行。因此,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提高資本質量標準對國內銀行的影響很小。經過測算,《辦法》提出的資本管理要求中國銀行業可以承受,不會造成銀行業大規模、大面積地到資本市場上融資、再融資的行為。《辦法》還對相關的標準安排了過渡期,以減少對現實的沖擊。
《辦法》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為2.5%,逆周期資本要求為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辦法》實施后,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
2011年6月末,311家國內銀行全部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2.2%,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92%。
此外,上述負責人指出,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是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我國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將商業銀行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類,三分類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不達標的實際而確定的。鑒于目前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已遠高于最低資本要求,《辦法》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進行較大修改,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
《辦法》對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有新規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堅持審慎監管原則的同時,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還體現了公共政策導向,降低了中小企業貸款、零售貸款的成本,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局面,并推動商業銀行經營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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