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須達11.5%
中國銀監會昨日公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規定,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兩種銀行須在2013年底和2016年底之前達標。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資本監管標準不會導致銀行產生大規模的融資需求。
《辦法》參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為2.5%,逆周期資本要求為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辦法》實施后,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
時間安排上,《辦法》要求各類銀行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標準,原則上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標,給予了2年和5年的過渡期;對于個別有困難的銀行,經銀監會批準,可適當推遲達標期限,但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按照國際可比性的要求,《辦法》明確了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一是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關于監管資本定義的新規定,審慎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維護資本工具的質量,提升各類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二是擴大風險覆蓋范圍,審慎計量風險加權資產。
《辦法》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將商業銀行劃分為四大類,并規定了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不斷增強的一整套監管措施。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辦法》實施后,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銀監會將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比如限制未達到監管標準的銀行擴大規模、開辦高風險業務,不再審批開設新的機構,甚至可以讓其他銀行接管未達標銀行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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