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機構監管為主的監管格局阻礙法律規范制定
鳳凰財經訊 2012年11月18日,金融街論壇在北京舉行。論壇邀請國家相關部門及北京市領導、一行三會領導、金融機構負責人、國際金融組織負責人、國際經濟學家等出席。鳳凰財經全程直播。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論壇上表示,以機構監管為主的監管格局往往成為制定法律規范的障礙,應該逐漸的改為以功能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的原則。
以下為文字實錄:
吳曉靈:
十八大提出了我們國家未來改革開放的藍圖,而這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把我們國家引入法制的軌道。那么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我認為有賴于我們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家都可以看到,金融危機之后,各個國家怎么樣來總結它的金融危機的教訓呢?都是在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運行規則,我想我們金融業的發展也應該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
目前中國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金融法律體系,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險法》和《擔保法》。吳邦國委員長去年就宣布過,中國已經初步建成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今后我們更多的工作應該在法律的修訂上,需要新的法律。但是,不是說法律越多越好,而是需要我們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重在法律的執行。金融業我們認為也應該是完善金融法律體系,主要的是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我們認為應該堅持的原則,修法的指導原則應該是功能立法、行為監管,以規范市場秩序為目的。我們現在有的時候立法的時候,在機構方面考慮得比較多,但是對于金融的功能考慮得不夠多。因而,在這個方面需要進行改進。
我們現在的情況,以機構監管為主的監管格局往往成為制定法律規范的障礙,應該逐漸的改為以功能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的原則。因為在修訂法律的時候,很多部門都要從自己所監管的機構來考慮,我怎么樣把這個機構監管好,而沒有更多的來考慮同樣的法律關系,同樣的市場行為,我們怎么樣來統一的規范。這次我在人大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法,深深的感覺到了,一個跨幾個行業、跨銀證保的一個資產管理的行為,牽扯到各個監管當局,要協調各個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和行為規則的話,實際上還是遇到了很多的問題。我們不得不遷就現有的監管格局,在有限的空間之內對同樣的行為做出一定的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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