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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股權轉讓收入、股利、股息等須上繳
國務院昨日公布了《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范圍以及編制審批原則;同時,各級財政部和各級國務院國資委、發改委等政府部門的具體分工,意見也分別給出了更清晰的劃定。
但該《意見》仍舊未給出是該按行業還是按“一對一”,或其他方式來收繳國有企業資產收益,且收取比例也未提及。
明確收支范圍
《意見》指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除了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以外,此次還明確要求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以及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要被納入預算收入。
另外,還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其他收入。
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則覆蓋三大方面,包括資本性支出,即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有專家表示,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將是這部分收益的受益人之一。其次是費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第三,還有一些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的支出。特別指出的是,國務院再次確定,國企收入在必要時可部分用于社會保障等項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支出,在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要直接撥付使用單位。
實施單獨編制
在今年5月國務院提出要研究部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來,不少專家認為應該盡快完善我國的《預算法》以及建立《國有資產法》。 《意見》指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實行單獨編制,有區別于原有的政府公共預算,也就區分了市場性盈利和非市場性盈利兩大部分。預算支出則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此外,針對政府主管部門權責界定,國務院規定各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制(修)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編制、審核預算草案;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等。
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監管企業上交資本收益為主,還要負責研究制訂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等。
《意見》還規定,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從2008年開始實施,2008年收取實施范圍內企業2007年實現的國有資本收益。2007年進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點,收取部分企業2006年實現的國有資本收益。
試行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商國資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而各地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試行時間、范圍、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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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喻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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