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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是誤讀
“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是誤讀。昨天,國土資源部就開發商不付全款不給土地證的政策解讀向媒體表示,這種理解不確切。
日前,國土資源部正式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39號令),該《規定》強調,受讓人必須付清整宗地全部土地出讓金后,方可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未按合同繳清土地全部出讓金的,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對此,業內人士解讀認為,這意味著開發商拿地將不能進行“分期付款”。
然而,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不確切。如果不違反合同約定,開發商拿地還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證。
記者注意到,39號令確切規定是,“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據了解,該規定是防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著受讓人未繳清全部出讓金,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或根據付款進程和支付比例部分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造成了一些項目房子都賣了還沒交齊土地出讓金的現象出現,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公司只支付少量首付資金,就大量拿地的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39號令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后,這種行為將被明令禁止。有開發商表示,這一政策不僅規范了拿地程序,還將大大打擊部分開發商蓄意囤積土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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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廖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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