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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通知中“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據分析,可能存在四種不同的情況:
1、以個人為單位,還清以前貸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2、以個人為單位,有房貸經歷的,以后購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3、以家庭為單位,還清以前貸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4、以家庭為單位,有房貸經歷的,以后購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目前已出臺房貸細則的各商業銀行,都以上述前三種情況作為“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有分析人士解釋說:“各商業銀行的做法,給一般家庭的購房者都留有余地;住房貸款業務作為銀行最優良的資產,即便目前存在一定的隱患,各銀行也不可能輕易加以限制。”
有無“療效”仍然未知
在今年8月召開的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上,國務院相關領導就加大房地產政策調控力度,引導住房需求,進一步完善有區別的信貸調控政策做了進一步部署。通知在重申原有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的同時,重點調整和細化了房地產開發貸款和住房消費貸款管理政策。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汪利娜認為,通知重在體現政府的態度和指引作用:對不同的借款人,實行不同的政策;對投資性的二次置業,要有所限制,扶持老百姓能買得起自住房。“但對投資的人到底有多大的約束力,目前還是未知數,因為有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根本不需要通過銀行借款買房。”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郭田勇認為,通知主要是打擊投資性、投機性購房的行為。“目前,投資性購房人群的比例相當大,在沒有更好的辦法區分其與自住性購房者的情況下,采取對‘第二套住房’提高首付和利率的辦法,盡可能地剔除投資性購房,緩解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缺口。”
在“第二套住房”主體界定方面,郭田勇傾向于以家庭為單位來核定,使得打擊力度更大一些,成效更明顯一些。“但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統未必能反映出家庭情況,如果以家庭為單位,操作的成本就會比較高。”
在目前對“第二套住房”界定比較“混亂”的情況下,已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各銀行標準不一,監管部門可能會在近期再出臺一道‘細則’,標準可能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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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喻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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