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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集體漲價正在變成一種極易感染的“流行病”。先有局部的拉面集體漲價,再有波及所有消費者的方便面和中式快餐集體漲價,價格壟斷聯盟,似乎已經成為無往而不勝的“武器”。不過,且慢悲觀,集體漲價并非屢試不爽的靈丹妙藥。據報道,重慶洗車行業600多家洗車行三次聯手漲價,都在市場“看不見的手”的調控下,紛紛宣告夭折。(《新京報》8月1日)
與蘭州市物價部門靠“限價令”應對集體漲價做法不同的是,重慶市物價部門在洗車行三次集體漲價過程中,從未動用過行政權力對市場價格進行直接打壓,而是完全仰賴市場“看不見的手”,來化解集體漲價所帶來的民生困局。
兩相對比,一個基本的結論是,對于市場問題,市場自身的調節能力,要遠勝于公權的強行介入。蘭州市物價部門強行推出“限價令”后,牛肉拉面“只見拉面不見肉”的現象屢見不鮮。凡此種種,無一不說明公權強行介入市場,無論有著怎樣的行政善意,也難免會起到適得其反的調節效果。反觀重慶市洗車行集體漲價,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不僅讓價格歸位,同樣也讓服務與價格相稱。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對于市場問題,只有窮盡市場調節并無成效后,吁請公權干預或者公權主動干預才有合法性依據。事實上,正如許多有識之士早已指出的那樣,對于那些進入門檻比較低,而且市場主體比較分散的行業,所謂的集體漲價不過是“紙老虎”,禁不起任何風吹草動,以至于堡壘最容易從集體漲價的“同盟者”中被攻克。重慶市洗車行三次集體漲價均宣告失敗,就是對這一點最好的詮釋。
其實,集體漲價并非洪水猛獸。對于集體漲價的“非法性”,不少人總是拿出《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即“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進行指責和制止。蘭州市物價部門在推出“限價令”時,就是以此作為合法性理由。但事實上,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因為《價格法》的這一規定,采取的并非“當然違法原則”,而是“合理分析原則”。也就是說,集體漲價行為并不當然違法,只有其在造成“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后果后,物價部門才有介入干預的正當性理由。
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樣,對于那些充分競爭的行業,試圖以集體漲價的方式形成價格聯盟,注定是商家的“致命自負”,價格聯盟的“后院起火”以及消費者的用腳投票,用不了多長時間就會讓價格聯盟關鍵時刻“掉鏈子”,根本用不著公權提前介入干預。所以說,對于這樣的“集體漲價”,還是慎用“價格聯盟”的定性。
要知道,法治之下的市場,從來都是防公權干預甚于防“價格同盟”。因為公權力不當介入市場不僅會在局部調控上適得其反,而且也會在宏觀的法治建構上,肆意打開“制度缺口”。畢竟,窮盡市場自我調節無效后,公權才有介入市場的必要,這理應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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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廖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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