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報告立法篇:消費維權新規點擊(下)
NO.4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主要內容: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發布并實施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包括十章六十四條。《條例》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兩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條例》規定,對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對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條例》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維權亮點:《條例》作為《食品安全法》法律規定的細化和實施細則,進一步落實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事先預防和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以及食品發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進一步強化了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完善監管部門在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體制中的相互協調、銜接與配合。將《食品安全法》一些較為原則的規定具體化,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證了《食品安全法》嚴格實施。《條例》從制度上改善了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切實提高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對于強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義顯而易見。
NO.5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2009年7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共分為五章、六十九條。《辦法》就禁止銷售的食品、流通許可、食品廣告、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以及檢驗與復檢、票證與檔案記錄、信息公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與罰則等進行了詳盡的規定。《辦法》明確規定了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13種食品,并規定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兩小時內應報告。《辦法》還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維權亮點:《辦法》的頒布與實施,是對以《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為基礎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將經營戶自律措施提升為強制性規定,強化市場開辦者的責任,賦予工商機關更大的執法權,體現了人性化的執法原則,對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NO.6
《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涉及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案件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包括業主身份的界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劃定、車位和車庫糾紛的處理、住改商糾紛的處理等。
該《解釋》第一條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該《解釋》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并進一步規定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該《解釋》還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維權亮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普通消費者在受到侵權的時候往往是處于絕對弱勢地位,該《解釋》規范了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的程序,為多方面解決糾紛提供了選擇和契機。該《解釋》從民生概念出發,充分保護了業主權利,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統一裁判尺度,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增強了《物權法》的可操作性。
NO.7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熱點、難點問題、物業費糾紛處理、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及相應糾紛的處理等。
該《解釋》規定,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應向業主公開;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有權予以拒絕;業主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業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應當向業主公開。
●維 權亮點:目前,物業服務領域存在諸多問題,如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欠佳、不合理收費以及一些業主惡意欠費等,這些都是引發物業服務糾紛的根源。該《解釋》進一步細化了 《物權法》關于物業服務的規定,增強了《物權法》的可操作性,對于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化解物業管理中的矛盾,規范物業管理主要涉及的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行為都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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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秀華
編輯: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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