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消業黑榜之碧生源虛假廣告篇
關鍵詞:虛假廣告 碧生源
案例:
“快給你的腸子洗洗澡吧”,如今無論是在電視還是在公交車上,都能聽到、看到碧生源常潤茶的廣告語,而不少消費者也正是受了廣告的誘惑前往購買。
銷售勢頭仍然很旺
其實犯規的豈止“黃金搭檔”? 若是在電視上搜集一下,類似的產品廣告仍在盡顯其夸張的本事。
“快給你的腸子洗洗澡吧”,如今無論是在電視還是在公交車上,都能聽到、看到碧生源常潤茶的廣告語,而不少消費者也正是受了廣告的誘惑前往購買。
曾經買過碧生源常潤茶的劉女士告訴記者,因為自己長期有便秘的毛病,看到碧生源廣告說效果很好,于是就到藥店購買了碧生源買二送一的產品。按照產品說明的適用人群為口臭、習慣性便秘等,重度便秘者每天服用2袋。但是她喝了之后,一直腹瀉,人都變瘦了,反而出現了口臭的毛病。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由北京澳特舒爾保健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碧生源”(衛食健字<1997>第602號)廣告中,幾位女性消費者表示其能“快速解決便秘、口臭、青春痘、色斑、皺紋增多等問題”。并且宣傳能“革命性實現了滋潤、修復、通暢三大功效,滋潤人體內環境、修復腸道內黏膜受損組織、恢復腸道正常功能”等功效。
相關人士指出,保健食品的廣告中不得出現患者或消費者的形象。而在碧生源常潤茶的廣告中多次出現消費者的形象,這明顯違反了相關條款。而且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而碧生源常潤茶屬于保健食品,卻打出了“修復腸道內黏膜受損組織”等屬于藥品療效的廣告語,這些都應該被禁止使用。
記者在網上查詢得知碧生源常潤茶曾多次被北京、上海等地藥監部門以“未經審批擅自發布、夸大保健功能;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等原因作為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處理。然而記者在走訪北京各大藥房時卻發現,28元一盒、買二贈一的碧生源常潤茶,幾乎每家都有銷售,而且銷售量每月都在三甲之列。
點評:五大病因造就虛假 律師出招幫您解疑
在中國,很少有人不知道“黃金搭檔”。但自從2006年“黃金搭檔”因其廣告誤導消費者而在全國被禁播,人們才知道原來大家都被騙了,而且這一騙就是好幾年。
目前,很多保健品都打廣告、樹品牌,但是有一部分廠家卻吹噓自己產品是全能產品。究竟誰該為這些“登峰造極”的虛假廣告負責?為什么有些虛假廣告,消費者都能識破真偽,監管部門卻視而不見?“病因”究竟在哪里?
【病因一】處罰力度太小
《廣告法》規定,對虛假廣告處以廣告費5倍以下的罰款。但據《市場報》記者了解,如果廣告費是1萬元,那廣告主早就把3萬元的處罰金準備好了,播出廣告得到的贏利又豈只是這4萬元?因此很多違法廣告雖然被執行多次處罰,仍沒能遏止住其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
【病因二】后期監管力度不夠
保健食品監管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傾向。每一種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而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后期定期監管的情況下,利用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欺騙坑害消費者自然難以避免。
【病因三】法律規定不明確
現行的《廣告法》提出了廣告必須真實、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由于對真實性的界定不明確,也沒有判定廣告真實性的具體標準,所以執法人員憑自己的理解來執法,難以正確執法。另外,如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什么是虛假?《廣告法》中沒有明確的標準,“假”是很難以理解和定義的。這些規定的不明確就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規避法律提供了方便。
【病因四】監管銜接存在障礙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對保健食品廣告監管的職能分工以及協調合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旦發現違法廣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及時查處,查處結果怎樣,不得而知。如此一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監測就達不到預期效果。
【病因五】媒體見利忘義
部分自律能力較差的傳媒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是“饑不擇食”, 在刊播醫療廣告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要給錢,一切照刊照登,使得大量違法廣告得以蒙混過關。
廣告公司更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先用一個合法版本套用一個廣審號,然后準備多個廣告方案,用這個版本隨時準備偷梁換柱,刊登或者播出另外幾個版本的虛假廣告,這是業界屢試不爽的“高招”。
【律師出招】
北京市雙全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鄧江華告訴記者,如果某廣告確實是虛假宣傳,不管是否有行政機關履行了監管職責,消費者都可以起訴產品的生產商,也可以同時把電視臺當成第二被告要求電視臺承擔連帶責任。在該產品的生產商賠償不了時,電視臺有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并要求各被告(包括但不限于廣告主、廣告發布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可以要求廣告主(產品生產商)或零售商(銷售商)雙倍返還購貨款。
那些個別最早發現虛假廣告宣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監管部門及時查處虛假廣告,處罰有關產品的生產商和廣告發布人。如果監管部門不作為,則個別舉報的消費者可以就監管部門不作為起訴監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但是監管部門也可能的確正在調查取證中,需要時間來了解和核實消費者投訴的事實是否存在。因此,在監管部門已經處罰了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發布者之后,此后消費者一般就沒有事實依據以“行政機關不作為”為理由再去起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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