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10日電(記者劉聲 陳鳳莉)在今天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的大會發言中,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表示,城鎮的發展,要按規劃進行,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不要在農民的土地上打主意。單純為了增加城鎮的建設用地指標而到農村去“拆村并居”,違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后患無窮。讓農民放棄承包地和宅基地來換取市民身份的做法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陳錫文指出,土地制度是農村的基礎制度,要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但有些地方推進此項改革的目的,卻是為了從農村挖取更多的城鎮建設用地,動機不純,必然走偏方向。
“例如,有些地方熱衷通過‘拆村并居’把農村節約的建設用地用于城鎮建設。表面看,似乎沒有占用耕地,但實際上卻通過指標置換的方式大量占用城市近郊最好的耕地。”陳錫文說,更主要的是引出兩方面嚴重后果,一是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嚴重干擾了國家的宏觀調控;二是由于“拆村并居”只是把農村的建設用地指標置換進了城,農民仍然被留在鄉村,而過去利用村邊地頭宅院等可以種菜養雞以貼補家用的條件沒有了,收入沒有增長,支出卻明顯增加。同時,由于原來的村莊組織結構被打亂,在土地所有權、村民管理等方面也容易引發新的矛盾。
陳錫文指出,城鎮到底能吸納多少農村轉移人口,首先取決于城鎮能提供多少就業崗位。其次還要考慮住房、社會保障、路電水氣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的發展,否則就會引發各種新的矛盾。
“在農民轉市民的過程中,尤其要處理好農民的土地權益問題。讓農民放棄承包地和宅基地來換取市民身份的做法于法無據、于理不合。”陳錫文進一步分析,即便進城落戶的農民退出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那也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應當用于改善本集體組織其他成員的生產生活條件,而政府無權收歸國有;為在城鎮落戶的農民提供社會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責任,不應讓農民以自己的財產權益去換取;讓農民擁有財產權利進城落戶,既進退有路,又能通過使用權流轉獲得一份財產性收入,農民就會更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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