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懲罰力度不等于環境治理變好
污染的問題是一個權利受侵害的問題,即財產權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律得到更好執行的“法治”,而不是某部懲罰力度可能更大的“法律”。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通過一部名義上懲罰力度更大的法律,法治就得到改善,這是兩回事。
財知道: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新環保法著手加大懲罰力度,對污染企業按日連續計罰,罰款將上不封頂。你怎么看這個法律?
朱海就:新修訂的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執法權來懲治污染企業,這算不算一個進步?筆者不這么認為,我們不能在“環保部門權力擴大”和“環境治理變好”之間劃上等號。問題不在于環保部門執法力度夠不夠大,而在于執法能不能得到有效的監督,公眾有沒有途徑對不作為的環保部門問責。因此,對不得力的環保執法部門的懲罰力度加大,而不是對污染企業的懲罰力度加大才算真正的進步。
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有進步意義,關鍵看公眾的權利是否會因此而得到更好的保障。新環保法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擴大了公眾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的可能性,在這方面,新環保法有不小的進步意義。但是,它限定了發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條件,全國只有約三百家環保組織符合這個要求,普通個人還是不能提起公益訴訟,這是一個遺憾。
財知道:此新聞甫一出臺,一方面很多人都點贊,覺得治污需用重典。另一方面也有人擔心環保部門會選擇性執法,再增政府部門手中的權力。你怎么看?
朱海就:“治污要用重典”的觀念難以成立。污染的問題是一個權利受侵害的問題,即財產權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律得到更好執行的“法治”,而不是某部懲罰力度可能更大的“法律”。這里區分“法治”和“法律”是必要的,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通過一部名義上懲罰力度更大的法律,法治就得到改善,這是兩回事。
立法是需要的,立了法之后,我們更關心它能否得到執行。一部良好執行的法律,必須使政府、企業和個人都受到同等程度的監督,任何主體違背法律都要受懲罰,不能有例外。要對污染的企業有懲罰,首先是要是懲罰污染企業的政府(環保部門)受監督,假如政府不受監督,免于處罰,那么懲罰污染企業將不可避免地落空。因此,僅僅單方面地賦予政府環保部門更大的執法權是遠遠不夠的,甚至是于事無補的。
污染是一個產權問題
污染問題是一個產權問題。當產權界定清楚之后,污染就是“交易問題”和可能出現的“侵權問題”了。因此,沒有什么環境保護的問題,只有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之所以出現嚴重的污染,是作為交易之基礎的法治,或者說產權制度出了問題。
財知道:很多人覺得污染有負外部性,而且關系到每一個人,和其他商品不一樣,需要政府起主導作用。你怎么看這種觀點?
朱海就:如上所述,污染問題是一個產權問題,政府的主要職責是保護法律所確定的產權,而不是保護環境。當產權界定清楚之后,那個就是“交易問題”和可能出現的“侵權問題”了。因此,沒有什么環境保護的問題,只有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之所以出現嚴重的污染,是作為交易之基礎的法治,或者說產權制度出了問題。
假如有了明確界定的產權,即法治,那么就會提供一種“環保的巨大激勵”,因為每個消費者都希望使用環保的產品,企業就會去滿足這種需求,從中獲益,即環保將成為企業獲利的機會,這意味著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將自發地去解決環保問題。但是,假如沒有法治,將提供相反的激勵,在這時,企業的激勵就是鉆空子,污染了再說,不污染白不污染,“公地的悲劇”將會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沒有動力去開發更好的環境友好型的產品,他們的目光一定是短期的。
因此,美好的環境只是法治的一個“非意圖”的結果,追求“產權的保護”才能實現“環境的保護”,而直接追求環保這個目標,而忽視產權問題,那恐怕是實現不了這個目標的。
我們要讓“產權意識”代替“環保意識”,改“保護環境”為“保護產權”,“改善環境”為“改善法治”,這樣環境才有希望。“保護環境”這個概念至少它是不符合經濟學和法律常識的,“環境”不是一個“財產”概念,“保護環境”究竟是指保護什么,究竟是誰的“環境”,誰保護誰的財產這些都說不清楚,假如是別人的財產,需要你去保護嗎等等。不能指望一個語義模糊的概念對環境有改善。
所以,問題的核心,不是政府該承擔什么責任,政府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恰恰是我們想當然地把“環境保護”的職責賦予政府,從而導致人們產權意識的淡薄的。
不改善法治,環境問題不可能解決
環境的悲劇,其實是法治的悲劇,是法治淪陷的體現,在“公地”的情況下,人們都短平快,不顧他人利益,受侵害者也無處伸張,環境怎么能不污染。
財知道:我們知道,現在中國的空氣、耕地等污染已經極其嚴重,甚至快到無法忍受的地步,這難道不是污染企業造成的后果嗎?如果政府不管,怎么才能解決污染問題?
朱海就:空氣和耕地嚴重污染,恰恰都是因為它們都是“公共產品”,在這些領域,沒有明確的產權界定,污染是“公地悲劇”的體現。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空氣虛無縹緲,界定產權是不可能的,但問題不是“不能”,而是“不可以”,只要開放這個排污市場,不把空氣視為公共產品,使各種直接或間接的界定空氣產權的方式有利可圖,企業家就會不斷地想辦法去界定它,比如新的節能減排技術或空氣凈化技術。
所以,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企業一定有污染環境的激勵,企業的目標都一樣,就是贏利而非污染,在一個法治的環境下,企業贏利的目標和公眾的環保目標是兼容的,用經濟學的話,是“外部性會內部化”,相反,就有可能是沖突的。一味地試圖管制企業,而不試圖改善改善法治,環境問題不可能得到解決。
環境的悲劇,其實是法治的悲劇,是法治淪陷的體現,在“公地”的情況下,人們都短平快,不顧他人利益,受侵害者也無處伸張,環境怎么能不污染。所有有助于法治的,才是有助于環境改善的。對環境問題的治理,應該成為推動中國法治的一個契機。
朱海就系浙江工商大學教授(您可以通過新浪微博與作者聯系)

重罰解決不了環境污染
污染的問題是一個權利受侵害的問題,即財產權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律得到更好執行的“法治”,而不是某部懲罰力度可能更大的“法律”。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鳳凰網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