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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哈藥總廠的污染案,是什么力量,讓南崗區法院跟法律“頂牛”,該立案不立案,該審結不審結,該鑒定不鑒定?
近日,哈藥總廠的“污染門”被曝光。哈藥總廠邊上的劉珉兄弟父子三人,已被“臭了十年”,并且有咳喘、嗅覺喪失等癥狀。2007年10月,劉珉的起訴狀遞交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但直到7個月后法院才予立案,而開庭更是在遙遠的兩年后,且至今沒判決。(6月14日《中國青年報》)
哈藥總廠放肆排污,曾導致周邊硫化氫氣體超標1150倍,讓人憤怒;更讓人憤怒的,是受害者不能依法討回公道。在“污染門”中,當地環保、司法部門頻頻“失守”。
2007年10月,劉珉遞交了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在7日之內,法院要么立案,要么下達裁定不予受理。但南崗區法院卻一直敷衍著“我們再研究研究”。等了一整個冬天后,劉珉決定到北京上訪,坐火車到沈陽時,法院突然來話稱:“立案了,你回來吧。”這樣,在遞交訴狀7個月后,本案才得以立案。
個中原因,一位法官說得坦率:“要是給你立案,將來哈藥總廠不得賠死啊?”———當地司法機關,司的是誰的“家法”?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后延長六個月。但本案立案至今三年有余,還是沒審結,且只開過一次庭。
面對哈藥總廠十年的污染,面對罹患的呼吸道重疾,劉珉一家依然相信法律能給他們公道,但他們等來的,卻是法律對他們一次次敷衍。是什么力量,讓南崗區法院跟法律“頂牛”,該立案不立案,該審結不審結,該鑒定不鑒定?
其實,公民起訴污染企業,不僅是為個人討公道,更有著替全社會出頭的公益性質。發達國家的環保有今天的局面,公民、公益組織通過司法訴訟挑戰污染大鱷,出力良多。
我國法律對污染受害者是有“傾斜”的,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侵權責任法》也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污染者的“有罪推定”,卻沒給劉家帶來公正,也沒能制止哈藥繼續排毒,這是為什么?當地法院為何屢屢游走于法律之外,用“研究研究”搪塞法律的執行?
富有戲劇性的是,“污染門”曝光后,哈藥總廠廠長急忙趕到北京,通過媒體鞠躬致歉,稱愿接受一切處罰。如果哈藥真心改悔,那就從還劉珉家公道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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