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案:證券民事訴訟推動契機
文/付明德
正是因為證券民事訴訟具有阻嚇證券違法行為的作用,所以廣大的投資者、專家學者才不停地呼喚全面開啟證券民事訴訟的大門。或許黃光裕案為全面開啟證券民事訴訟的大門提供了契機
黃光裕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這位三次榮登胡潤富豪榜榜首的傳奇人物,此次再續寫傳奇:創造了內地自然人財產刑的最高紀錄——累計8億人民幣。然而,黃光裕的傳奇或許并沒有就此終止,他或許會再創造另一個傳奇,成為內地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第一高人”。
內幕交易冰山一角
歸納法院所查明的事實,黃光裕所實施的內幕交易行為可以概括如下:2007年4月和2007年7、8月,在中關村上市公司擬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產置換及擬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期間,黃光裕作為中關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證共開立股票賬戶115多個,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4542億余股,累計成交額18.291余億元,至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9969億余元。
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內幕交易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秘密。每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公告前,幾乎都伴有大額資金的流進和流出。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自2008年以來,證監會共調查內幕交易案件227起,占新增564起案件的40%,其中立案61起、非正式調查166起,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起。僅今年前5個月,共調查內幕交易案件51起,占今年新增案件近60%。然而,上述數字,遠非內幕交易的真實、完整數據。但即便如此,也足見內幕交易已經發展到何種程度。正因為如此,從 5月19日—5月26日短短一周的時間,《人民日報》連發5篇文章,劍指內幕交易。
民事責任缺失難除毒瘤
中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如此嚴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內幕交易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缺失無疑是重要原因。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內幕交易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從行政處罰的結果來看,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數據,因內幕交易被處罰的人已經能夠列出一串長長的名單了。從刑事處罰的結果來看,因內幕交易鋃鐺入獄的也大有人在。且不說董正青兄弟和杭蕭鋼構內幕交易的責任人被判入獄,就在前幾天,又傳出中山市市長李啟紅因涉嫌中山公用內幕交易落馬的消息。應當說,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于內幕交易的查處是堅決的,對于內幕交易行為人的處罰也是嚴厲的,但是,即便如此,仍沒能嚇退內幕交易行為人的腳步。何也?民事責任缺失使然。
回顧中國證券民事訴訟的歷史,可以用“艱辛”二字來形容。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這三大影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毒瘤也在不斷生長,相繼發生了億安科技、德隆、瓊民源、ST鄭百文等嚴重違法案件,致使很多投資者血本無歸,有的甚至傾家蕩產。而投資者卻索賠無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的通知》,關閉了證券民事訴訟的大門,廣大投資者只能望門興嘆。2002年1月15日和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下發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的有關通知》和《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民事訴訟的大門總算打開了一條縫。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法院僅僅受理虛假陳述案件,且規定了嚴格的前置程序,對于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案件仍然不予受理。正是由于證券民事訴訟難以啟動,導致證券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不受追究,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和縱容了證券違法行為的發生。
證券民事訴訟敲山震虎
證券民事訴訟除了能夠使受害人獲得賠償外,對證券違法行為還具有阻嚇作用,且這一作用是行政和刑事制裁無法取代的。這是因為內幕交易隱蔽性較強且為數眾多,監管部門受制于執法人員人數較少、技術條件不完備、執法程序繁瑣、證據確實充分要求等因素的限制,很難對內幕交易進行及時、全面地查處,對違法行為人難以起到震懾作用。而公安機關同樣受制于執法人員的數量、素質、技術條件的限制,無法主動發現違法行為,往往依賴于監管部門的舉報,且刑事責任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適用,并且要求嚴格。因此,寄希望于依靠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刑事責任阻卻違法行為,是不現實的。
證券民事訴訟是以投資者為主體啟動的對違法行為人的追究程序。投資者是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對市場的異常行為最為敏感,投資者出于維護自身利益需要更加關注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具有找出違法者的直接動力, 當有成千上萬雙的眼睛盯著市場的時候,就能夠提高查處內幕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而證券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成百上千,當成百上千的人對違法行為人提起訴訟,會形成浩大的聲勢,對違法人起到威懾作用。而證券民事賠償數額巨大,會讓違法行為人傾家蕩產,當違法行為人感到得不償失時,也會主動減少違法行為。正是因為證券民事訴訟具有阻嚇證券違法行為的作用,所以廣大的投資者、專家學者才不停地呼喚全面開啟證券民事訴訟的大門。
黃光裕案或成民事訴訟突破
或許黃光裕案為全面開啟證券民事訴訟的大門提供了契機。第一,新修改的《證券法》明確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為啟動證券民事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黃光裕的刑事判決滿足了證券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的要求。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定的前置程序是有關行政機關對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對行為人作出生效判決。參照這一規定,當黃光裕的終審判決作出后,就滿足了法院所規定的前置程序,符合受理條件。第三,刑事判決為民事訴訟提供了充分、翔實的證據,民事訴訟的原告無需再進行調查取證。第四,刑事判決確定了內幕信息的范圍和實施內幕交易的行為人,可以依據此判決直接對行為人提起訴訟。第五,刑事判決確定了最低的賠償額。證券民事訴訟的賠償額的確定是一個難點,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刑事判決認定至信息公告日,黃光裕用于內幕交易的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9969億余元,這一數額至少是最低賠償額。第五,對黃光裕提起訴訟無須擔心執行問題。盡管黃光裕身陷囹圄,但他仍然是富豪,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更何況根據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其8億的財產罰金也能滿足賠償需要。
啟動對黃光裕的民事訴訟,最關鍵的問題是確定哪些人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根據內幕交易的特點,凡是在價格敏感期內,與黃光裕內幕交易同時進行反方向操作且遭受實際損失的投資者均可以提起訴訟。這里有兩點需要強調:第一,與黃光裕進行反方向操作,僅僅是指操作方向與黃光裕相反,而不是指與黃光裕進行直接交易,這是由股票電子交易系統的特點決定的。第二,所謂同時,應當是指一段時間,而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同時同刻。
內幕交易與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是影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三大毒瘤,必須切除,否則將會對資本市場造成致命的傷害。而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是遏制毒瘤發展甚至是消除毒瘤的重要手段。希望黃光裕案能夠全面開啟證券民事訴訟的大門,這樣既是中國資本市場的重大利好,也不枉黃光裕這一傳奇人物的傳奇人生。
作者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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