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官員相懷珠不滿獲刑12年判決上訴

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資料圖)
本報訊(記者 朱燕)近日,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已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相懷珠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其妻子李善娟獲刑1年7個月。由于兩人羈押期已逾一年半,意味著李善娟不久將釋放離開羈押處。所以,李善娟的辯護人表示李善娟放棄上訴。
法院一審認定6起受賄事實
近日,十日上訴期限已滿,相關人士表示,相懷珠不滿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46歲的相懷珠,警號000021,為經偵局排名第三的副局長。一審法院認定相懷珠及妻子李善娟受賄事實共有六起,相懷珠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李善娟伙同相懷珠收受他人錢款折合人民幣17萬余元。
相懷珠收黃光裕款物106萬
法院一審認定的相懷珠受賄事實中,牽涉黃光裕兄弟的有兩起。
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在負責查處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嫌貸款詐騙、非法經營及涉稅案中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黃光裕單獨或指使“中關村”原董事長許鐘民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06萬余元。
2006年,黃光裕的兄弟黃俊欽因其新恒基公司涉嫌合同詐騙案被公安部立案調查,黃俊欽曾給相懷珠夫婦20萬港幣。
目前,黃俊欽因涉嫌內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重婚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五項指控,已被移送二分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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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燕
編輯:
he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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