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尚未從“瘦肉精”豬肉的噩夢中醒來的時候,天又黑了,“問題食品”、“有毒食品”家族再添“新成員”——“染色饅頭”。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被曝光在饅頭中加入色素、防腐劑,回爐過期饅頭,制成“染色饅頭”后銷售到多家超市。目前,上海市長已要求徹查此事,企業負責人也被公安部門控制。
同是在這兩天,給我們“普及化學知識”的還有注了水銀的刀魚、將豬肉變成牛肉的“牛肉膏”、菜肴調色的化學色素,再加上此前的“三聚氰胺”牛奶、洗蝦粉、浸泡血旺的福爾馬林溶液,還有什么“陳餡月餅”、明礬瓜子、敵敵畏火腿……吃東西本來也就是一頓飯的事,現在卻成了一輩子的事——吃不準,這輩子就過去了。
“問題食品”、“有毒食品”屢禁不絕,問題出在哪里?商家一味逐利、“道德血液”缺失自然首當其沖,但從問題食品種類之繁多、底線淪喪之肆無忌憚的行業生態來看,監管之松和處罰之輕才是制度性原因。
以上海“染色饅頭”為例,據新聞報道,超市驗貨時壓根不檢測色素,工作人員僅核對數量就交接手續,所謂檢測,“目測”而已。而且,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為逃避一個月一次的檢查,直接將好產品拿到辦公室“送檢”,檢查不進車間,如此“選擇性送檢”,監管無疑就是走過場。“染色饅頭”生產-超市銷售-到期食品工廠回爐-重新返回超市上架,哪怕其中一個環節的監管奏效了,就能斬斷這一循環鏈條。遺憾的是監管成了“睜眼瞎”,形同虛設。
再就是懲處力度小、違法成本低。針對“有毒食品”層出不窮的現實,坊間一直有“懲罰性賠償”的建議,但是,雖然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可賠償的標準并不明確。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雙倍賠償”的條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賠償”的規定,但不管是“雙倍”還是“十倍”,對企業和商家來說,濕濕碎而已。反觀美國的一個著名“懲罰性賠償”案例:一名消費者在麥當勞買了杯咖啡,因發生潑灑而燙傷皮膚,最后,麥當勞支付了270萬美元的巨額“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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