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我國基本藥物招標采購制度的建議
一、背景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自2009年8月正式啟動以來,截至2011年9月底,共有26個省份啟動了新一輪基藥采購工作。各地在基本藥物招標采購過程中,基本上執行了國辦發[2010] 56號文件《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的“雙信封”制,全國各地執行過程中陸續出現的是基本藥物最低價者中標。
目前實施的“雙信封”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①各省在基本藥物招標中呈現競相降價的政績比賽,導致基本藥物部分品種價格越招越低,畸低的基本藥物中標價格直接沖擊藥品質量安全底線,使人民的健康權益遭遇嚴重風險,也影響基本藥物的正常生產供應。②“唯低價是取”的做法未能反映生產成本波動趨勢,也未給企業留足合理利潤空間,嚴重背離市場規律,如此下去,將嚴重威脅國內部分以基本藥物生產為基礎兼以創新發展為動力的優秀制藥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亦與2012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通過重大新藥創制專項發展生物醫藥的戰略形成對沖。③低價招標方式誘導的低于成本中標的行為涉嫌違反多部法律,使基本藥物制度面臨法律風險,并將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削弱我國醫藥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醫藥產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戰略產業。藥品的三個主要特征:一是安全,二是有效,三是可及。而目前“雙信封”制的“唯低價是取”,忽略了藥品的基本屬性,將給藥品的生產使用造成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進而產生造成社會不穩定的民生問題,應引起各級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
二、建議
(一)實行醫藥分開,從制度上解決以藥養醫的弊端;
(二)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即誰出資、誰購買、誰招標的原則,建議由醫保部門直接參與藥品招標;
(三)建立全國統一、科學、可量化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賦予合理的藥品質量權重,篩選和淘汰藥品質量偏低的投標企業;
(四)取消商務標評審中價格“最低者中標”的規定,引入藥物經濟學評價方法,通過調查核算成本,采用中位價法制定基本藥物的合理中標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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